在它們自然生產力大小相等的場合,土地、礦山和漁場的產額,都和投資數量的大小與資金用法的好壞成比例。 在資本數量相等,投資方法又同樣適當的場合,它們的產量就和它們的自然生產力的大小成比例。 在一切生活比較安定的國家里,有常識的人,無不願用可供他使用的資財來求目前享樂,或求未來利潤。 如是用來求目前享樂,那它就是留供目前消費的資財。 如是用來求未來利潤,那未求利潤的方法,不是把資財保留在手里,就是把資財花用出去。 在前一場合,它是固定資本;在後一場合,它是流動資本。 在生命財產相當安全的場合,一個人如果不把他所能支配的一切資財(不管是自有的或借入的)用於這些用途之一,說他不是瘋狂,我是不能相信的。 如果不幸,國家專制,君主暴虐,人民財產隨時有受侵害的危險,那末,人民往往把資財的大部分藏匿起來。 這樣,當他們所時肘刻刻提防的災難一只臨頭的時候,他們就可隨時把它帶往安全地方。 據說,在土耳其,在印度,並且我相信在亞洲其他各國,都常有這種事情。 在封建暴虐時代,我國似乎也有過這種情形。 發掘的寶物,當時被視為歐洲各大國君主的一項大收入。 凡埋藏地下、無從證明屬於誰的物品,概視為國王所有,非得國王特令恩准,那就既不屬於發現者,亦不屬於地主。 此種寶藏,在當時極受重現。 當時的金銀礦產亦複如此。 倘非明令特許,金銀礦產並不包含在普通土地所有權之內。 隨意開采是不行的。 但鉛、銅、錫、煤各種礦山,因比較不重要,所以聽任人民開采。 第二幕 論作為社會總資財的一部門或作為維持國民資本的費用的貨幣 在第一篇,我曾指出:因為商品的生產和上市,曾經使用勞動、資本與土地,所以大部分商品的價格都分解為三個部分,其一為勞動工資,其二為資本利潤,其三為土地地租。 誠然,事實上有些商品的價格,僅由兩部分構成,即勞動工資和資本利潤;甚至還有極少數商品的價格,單單由一部分構成,即勞動工資。 但無論如何,商品價格終歸成為上述那三個部分中的一個或全部。 不歸於地祖也不歸於工資的部分,必歸於利潤。 就各特殊商品分別論述,情形已如上述,就構成全國土地和勞動的年產物的全部商品而總括論述,情形亦必如此。 我在第一篇說過:一國年產物的總價格或總交煥價值,亦必分解為這三個部分而分配於國內各居民。 不是作為勞動工資,不是作為資本利潤,就是作為土地地租。 第19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音調
速度
音量
語言
《國富論》
第19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