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牲畜價格尚未達到這高度以前,就是適於深耕細作的土地,也必有大部分不能完全耕作。 在土地廣大的國家,常有大部分農地,位於僻遠地方,其肥料不易仰給幹都市,因此,耕作優良的土地其數量一定和農地自能生產的肥料量成比例;而農地自產肥料量,又一定和農地所維持的牲畜數成比例。 土地施加肥料,不外二途:其一,放畜於田,因而得糞;其二,飼畜於廄,出糞肥田。 但牲畜價格如不夠支付耕地的地租和利潤,農民就不願在土地上放牧牲畜,更不願設廄飼養牲畜。 因為,設廄飼養牲畜所需牧草,勢須仰給於肥沃而已經墾治的土地,如從荒蕪未曾墾治的土地刈取那里所生的零落的牧草,所需勞動和費用,一定非常的大。 這樣,如果牲畜放牧於已經墾治的土地,其價格已不夠償付該地產草的費用,那末發廄飼養,牧草的刈取搬運,要增加相當的勞動和費用,其價格必定更不夠償付產草的費用。 在這種情形下,想設廄飼養耕作所必需的牲畜,尚無所謂,若要多養,決無利潤可言。 但如果只飼養耕作所必需的牲畜,則所得肥料,決不夠供給可耕土地的全部,使其不斷保持良好狀態。 肥料既不夠供給全部農地,農民自然會揀最有利最便當,即最豐饒而位於農家庭院附近的土地,進行施肥,結果,全部農地中,常保持良好耕作狀態的,就單是一部分土地,而其餘大部分土地,則惟有任其荒蕪,至多不過任其生產若幹瘠弱小草,似苟延少許奄奄待斃的牲畜的殘生。 所養的牲畜,與土地完全加入耕作所需的數額比較,雖嫌太少,但與土地實際產出的牧草比較,卻又往往嫌其過多。 這荒蕪地的一部分,在這樣繼續放牧六七年後,可能加以墾治,也許可產出一兩季粗劣的燕麥或其他粗劣的穀類。 過此以往,則地力消耗淨盡,又須回複以前的休耕放牧狀態。 於是,又進而墾治其他部分,這些新墾地,也產出一兩季粗劣穀物,以後也地力耗竭,回複休耕原狀。 蘇格蘭在未與英格蘭合並以前,其低地一帶的土地,大都在這方式下經營。 當時能夠不斷靠肥料而維持良好狀態的土地,常常僅占全農地三分之一甚至四分之一,有時,甚且不到五分之一、六分之一。 其餘土地,則全無肥料可施;不過其中還有若幹部分,系依上述方式,挨次墾治,挨次休耕。 所以,在蘇格蘭,本可耕作的應好土地,亦因依照此種方式經營,以致其生產額比其生產力所能生產的低得多。 此種經營方式,當然是不利的。 但蘇格蘭在合並以前,似因牲畜過於低廉,不得不采取此種不利的經營方式。 至於牲畜大大騰貴之後,該國大部分地方,何以依然沿用舊法,那是因為在若幹 第166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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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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