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許有人認為,土地的地租,不外是地主用來改良土地的資本的合理利潤或利息。 無疑地,有些時候,情況可只說在一定程度上是這樣,但不可以說在很大程度上是這樣。 對於未經改良的土地,地主也要求地租,而所謂改良費用的利息或利潤,一般只是這原有地租的附加額。 而且改良土地,未必都由地主出資本,有時是由租地人出資本。 不過,在續訂租約時,地主通常要求增加地租,好象改良是由他出資本搞的。 有時,地主對於完全不能由人力改良的自然物,也耍求地租。 例如,克爾普是一種海草。 這種海草一經燃燒,即可成為制造玻璃和肥皂以及其他用途所需要的鹼鹽。 不列顛幾個地方,尤其是蘇格蘭,都生產這種海草。 它生於高潮能達到的岩石上,這些岩石每日被海潮淹沒兩次,所以,生在這些岩石上的海草,絕不是通過人力而增多的。 但是,對於以生產這種海草的海岸為界的所有地,地主也要求地租,象他們對穀田要求地租一樣。 設得蘭群島附近,產魚極為豐富。 魚成為居民食糧的大部分。 但是,居民要從水產物獲利,就不能不住在近海地帶。 因此,該地地主所收的地租,就不是和農民由土地上所能獲得的利益成比例,而是和他由土地和海上這兩方面所能獲得的利益成比例。 這種地租部分是以魚繳納的。 魚這種商品價格中含有地租成分是很少見的,我們在這里可以看到它的實例。 這樣看來,作為使用土地的代價的地租,當然是一種壟斷價格。 它完全不和地主改良土地所支出的費用或地主所能收取的數額成比例,而和租地人所能繳納的數額成比例。 只有這樣的土地生產物,才能經常送往市場售賣,即其普通價格,足夠補還產物上市所需要墊付的資本,並提供普通利潤。 如果普通價格超過這限度,其剩餘部分自然歸作土地地租。 若不超過這限度,貨物雖可運往市場售賣,但不能提供地租。 價格是否超過這限度,取決於需求。 土地生產物中,有些物品的需求,使得它們在市場售賣的價格,總是超過其原費;有些物品的售價,或是超過或是不超過其原費。 前者,總能給地主提供地租;後者,隨著不同情況,有時能提供地租,有時不能提供地租。 第11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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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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