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明顯,一個獨立工人,不論他是普通勞動者或是技工,都不能通過做學徒或被雇而獲得新的戶籍。 因此,當他帶著他的技能進入新教區時,不論他如何健康,如何勤勉,除非他租有每年租金十鎊的土地――這對於除勞動力外一無所有的人,是無法辦到的――,或能向治安推事提出保證職除原屬教區戶籍而二個治安推事認為滿意的保證金,否則教區委員或貧民管理人就可隨時合其退出。 誠然,保證金數目完全由治安推事自由裁決,但他們所要求的,不可能少於三十鎊,法律規定,凡購買價值少於三十磅的世襲不動產的人不能取得戶籍,因為這不夠作為脫除原戶籍的擔保。 靠勞動為生的人很少能提出三十鎊保證金,而且實際上所要求的往往比這數額大得多。 為了在一定程度上恢複那幾乎完全被上述法令所剝奪的勞動自由流動,當局想出了發證書的辦法。 威廉三世第八年及第九年的法令規定,不論是誰,要是持有他最後合法居住的教區發給的證書,由該區委員及貧民管理人署名,二名治安推事認可,並注明任何教區都有收留他的義務,那末他所移向的教區,不得以他可能成為負擔的理由,令其退出,只有在他實際上成為負擔時才可令其遷移,在那場合,發給證書的教區,有負擔其生活費和遷移資的義務。 為使持證者所要居住的教區能有最大的安全,同一法令又規定:移居者須租有一年租金十鎊的土地,或自行給教區服務滿一年,才能取得戶籍。 這樣,他就不能通過繳交報告書、被雇、做學徒或繳納教區稅而取得戶籍。 此外,安妮女王第十二年法令第一號第十八條規定,持有此項證書的人的傭工或學徒都不能在他所住教區內取得戶籍。 第106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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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第10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