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城市的統治權,當時完全掌握在商人和技工手中。 對他們中各個階級來說,防止他們常說的各自產品在市場上存貨過多,實際上就是使他們各自產品在市場上經常保持存貨不足狀態,這樣做分明都是符合於他們各自利益的。 各階級都急於制定,為達到此目的的適當規則,而且在自己被允許制定的條件下,也同意其他一切階級都制定規則。 結果,各階級所需要的貨物,都得以比此等規則制定以前略高的價格,向市上其他階級購買。 而他們自己的貨物,也能以相當高的價格出賣。 賣買相衡,正如他們所說半斤八兩。 同一市內任何階級都不會因此等規則而蒙受損失。 但在他們與農村交易時,他們卻受到很大的利益。 維持各都市並使各都市富裕的,正是這種交易。 一切都市的生活資料與工業原料,全都仰給於農村。 都市對這些資料與原料給付代價的主要方法有二:第一,把那些原料中一部分加過工制成成品送還農村,這樣,那些物品的價格,就因勞動工資及老板或直接雇主的利潤而增大了。 第二,把由外國輸入或由國內遙遠地方輸入都市的粗制品或精制品一部分,送往農村;這樣,那些物品的原價,就因水陸運輸的勞動者工資及雇用這些勞動者的商人的利潤而增大了。 都市由它的制造品取得的利益,乃是它的第一種商業的得利;它由對內及對外貿易獲得的利益,乃是它的第二種商業的得利。 勞動者的工資及各種雇主的利潤,構成了這兩種商業得利的全部。 所以,不論何種規則,只要會使那些工資和利潤比此等規則制定以前有所增加的,就會使都市能以較少的都市勞動量購買較多的農村勞動量。 此等規則,使都市商人和技工享有比農村的地主、農場主及農業勞動者更大的利益,因而破壞了都市與農村商業上應有的自然均等。 社會勞動的全部年產品,每年都是在都市和農村人民中間分配的。 由於有了此等規則,都市住民,就享有此等規則未制定前所不會有的較大分額,而農村住民,卻享有較少的分額。 都市對每年由農村輸入的食品和原料,實際上所給付的代價,乃是它每年輸往農村的制造品及其他物品的數量。 輸出品的賣價愈高,輸入品的買價便愈低。 都市產業就更為有利,而農村產業就更為不利。 第9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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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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