夕平見,入冬至,初依平,乃日減百分。 入啟蟄,畢春分,均減九日。 入清明,日損百分,入芒種,依平。 入夏至,日加百分。 入處暑,畢秋分,均加九日。 入寒露,日損百分。 入大雪,依平。 夕順,入冬至畢立夏,入立秋畢大雪,率百七十二日行二百六度。 入小滿後,十日益一度,為定度。 入白露,畢春分,差行,益遲二分,自余平行。 夏至畢小暑,率百七十二日行二百九度。 入大暑,五日損一度,畢氣盡。 平行,入冬至,大暑畢氣盡,率十三日行十三度。 入冬至,十日損一,畢立春。 入立秋,十日益一,畢秋分。 啟蟄畢芒種,七日行七度。 入夏至後,五日益一,畢于小暑。 寒露初日,率二十三日行二十二度,乃六日損一,畢小雪。 順遲,四十二日,行三十度,日益遲八分。 前疾加過二百六度者,準數損此度。 夕留,七日。 夕退,十日退五度。 日盡而夕伏。 晨平見,入冬至,依平。 入小寒,日加六十七分。 入立春,畢立夏,均加三日。 入小滿,日損六十七分。 入夏至,依平。 入小暑,日減六十七分。 入立秋,畢立冬,均減三日。 入小雪,日損六十七分。 晨退,十日退五度。 晨留,七日。 順遲,冬至畢立夏,大雪畢氣盡,率四十二日行三十度,日益疾八分。 入小滿,率十日損一度,畢芒種。 夏至畢寒露,率四十二日行二十七度。 入霜降,每氣益一度,畢小雪。 平行,冬至畢氣盡,立夏畢氣盡,十三日行十三度。 入小寒後,六日益日、度各一,畢啟蟄。 小滿後,七日損日、度各一,畢立秋。 雨水初日,率二十三日行二十三度。 自後六日損日、度各一,畢穀雨。 處暑畢寒露,無平行。 入霜降後,五日益日、度各一,畢大雪。 疾行,百七十二日,行二百六度。 前遲行損度不滿三十度者,此疾依數益之。 處暑畢寒露,差行,日益疾一分。 自余平行。 日盡而晨伏。 ○辰星 總率十五萬五千二百七十八,奇六十六。 伏分二萬二千六百九十九,奇三十三。 終日百一十五,余千一百七十八,奇六十六。 夕見伏日五十二。 晨見伏日六十三,余千一百七十八,奇六十六。 夕平見,入冬至,畢清明,依平。 入穀雨,畢芒種,均減二日。 入夏至,畢大暑,依平。 入立秋,畢霜降,應見不見。 其在立秋、霜降氣內,夕去日十八度外、三十六度內有木、火、土、金星者,亦見。 入立冬,畢大雪,依平。 順疾,十二日行二十一度六分,日行一度五百三分。 大暑畢處暑,十二日行十七度二分,日行一度二百八十分。 平行,七日行七度。 入大暑後,二日損日、度各一。 入立秋,無此平行。 順遲,六日行二度四分,日行二百二十四分。 前疾行十七度者,無此遲行。 夕留,五日。 日盡而夕伏。 晨平見,入冬至,均減四日。 入小寒,畢大寒,依平。 入立春,畢啟蟄,均減三日。 其在啟蟄氣內,去日度如前,晨無木、火、土、金星者,不見。 入雨水,畢立夏,應見不見。 其在立夏氣內,去日度如前,晨有木、火、土、金星者,亦見。 入小滿,畢寒露,依平。 入霜降,畢立冬,均加一日。 入小雪,畢大雪,依平。 晨見,留,五日。 順遲,六日行二度四分,日行二百二十四分。 入大寒,畢驚蟄,無此遲行。 平行,七日行七度。 入大寒後,二日損日、度各一。 入立春,無此平行。 順疾,行十二日行二十一度六分,日行一度五百三分。 前無遲行者,十二日行十七度一十分,日行一度二百八十分。 日盡而晨伏。 各以伏分減總實,以總率去之;不盡,反以減總率,如總法,為日。 天正定朔與常朔有進退者,亦進減、退加一日。 乃隨次月大小去之,命日算外,得平見所在。 各半見余以同半總。 太白、辰星以夕見伏日加之,得晨平見。 各依所入常氣加減日及應計日損益者,以損益所加減;訖,余以加減平見,為常見。 又以常見日消息定數之半,息減、消加常見,為定見日及分。 置定見夜半日躔,半其分,以其日躔差乘定見余,總法而一,進加、退減之,乃以其星初見去日度,歲星十四,太白十一,熒惑、鎮星、辰星十七,晨減、夕加,得初見定辰所在宿度。 其初見消息定數,亦半之,以息加、消減其星初見行留日率。 其歲星、鎮星不須加減。 其加減不滿日者,與見通之,過半從日,乃依行星日度率,求初日行分。 置定見余,以減半總,各以初日行分乘之,半總而一,順加、逆減星初見定辰所在度分,得星見後夜半宿度。 以所行度分,順加、逆減之。 其差行益疾益遲者,副置初日行分,各以其差遲損、疾加之,留者因前,逆則依減,以程法約行分為度分,得每日所至。 求行分者,皆以半總乘定度率,有分者從之。 日率除,為平行度分。 置定日率,減一,以所差分乘之,二而一,為差率。 以疾減、遲加平行,為初日所行度及分。 中宗反正,太史丞南宮說以《麟德歷》上元,五星有入氣加減,非合璧連珠之正,以神龍元年歲次乙巳,故治《乙巳元歷》。 推而上之,積四十一萬四千三百六十算,得十一月甲子朔夜半冬至,七曜起牽牛之初。 其術有黃道而無赤道,推五星先步定合,加伏日以求定見。 他與淳風術同。 所異者,惟平合加減差。 既成,而睿宗即位,罷之。 志第十七上 歷三上 開元九年,《麟德歷》署日蝕比不效,詔僧一行作新曆,推大衍數立術以應之,較經史所書氣朔、日名、宿度可考者皆合。 十五年 ,草成而一行卒,詔特進張說與歷官陳玄景等次為《歷術》七篇、《略例》一篇、《歷議》十篇,玄宗顧訪者則稱制旨。 明年,說表上之,起十七年頒于有司。 時善算瞿壇譔者,怨不得預改歷事,二十一年,與玄景奏:「《大衍》寫《九執歷》,其術未盡。 」太子右司禦率南宮說亦非之。 詔侍御史李麟、太史令桓執圭較靈台候簿,《大衍》十得七、八,《麟德》才三、四,九執一、二焉。 乃罪說等,而是否決。 自《太初》至《麟德》,歷有二十三家,與天雖近而未密也。 至一行,密矣,其倚數立法固無以易也。 後世雖有改作者,皆依仿而已,故詳錄之。 《略例》,所以明述作本旨也;《歷議》,所以考古今得失也。 其說皆足以為將來折衷。 略其大要,著于篇者十有二。 其一《歷本議》曰: 第10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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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書》
第10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