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亮,字文德,平原高昌人也。 有識干,歷員外常侍。 延昌中,宣武臨朝堂,親自黜陟,授亮勇武將軍。 亮進曰:「臣本官常侍,是第三清;今授臣勇武,其號至濁。 且文武又殊,請更改授。 」帝曰:「九流之內,人咸君子,卿獨欲乖眾,妄相清濁,所請未可。 」亮曰:「今江左未賓,書軌宜一,方為陛下投命前驅,拓定吳會。 官爵,陛下之所輕;賤命,微臣之所重。 陛下方收所重,何惜所輕?」因請改授平遠將軍。 帝曰:「運籌用武,然後遠人始平。 卿但用武平之,何患不得平遠乎?」亮乃陳謝而退。 除陽平太守。 清白愛人,甚有惠政。 轉汲郡太守,為政如前,舉宣遠近。 卒,二郡人吏迄今追思之。 杜纂,字榮孫,常山九門人也。 少以清苦自立。 時縣令齊羅喪亡,無親屬收殮,纂以私財殯葬,由是郡縣標其門閭。 後居父喪盡禮。 郡舉孝廉,稍除積弩將軍,從征新野。 及南陽平,以功賜爵井陘男。 賞帛五百匹,數日之中,散之知友,時人稱之。 歷武都、漢陽二郡太守,並以清白為名。 明帝初,拜清河內史。 性儉約,尤愛貧老,問人疾苦,至有對之泣涕。 勸督農桑,親自檢視,勤者賞以物帛,惰者加以罪譴。 吊死問生,甚有恩紀。 除東益州刺史,無禦邊威略,群氐反叛,以失人和徵還。 遷太中大夫。 正光末,清河人房通等三百人頌纂德政,乞重臨郡,詔許之。 孝昌中,為葛榮圍逼。 以郡降,榮以為常山太守。 榮滅,卒於家。 纂所歷任,好行小惠,蔬食弊衣,多涉誣矯。 而輕財潔己,終無受納,為百姓所思,號為良守。 天平中,贈定州刺史。 竇瑗,字世珍,遼西陽洛人也。 自言本出扶風平陵,漢大將軍武曾孫崇為遼西太守,遂家焉。 曾祖堪,慕容氏漁陽太守。 祖表,馮弘城周太守,入魏。 父冏,舉秀才,早卒。 普泰初,瑗啟以身階級為父請贈,詔贈平州刺史。 瑗年十七,便荷帙從師,遊學十載,始為御史。 後兼太常博士,拜太原王爾硃榮官,榮留為北道大行台左丞。 以拜榮官,賞新昌男。 從榮東平葛榮,封容城縣伯。 瑗乞以容城伯讓兄叔珍,詔聽以新昌男轉授之。 叔珍由是位至太山太守。 爾硃世隆等立長廣王曄為主,南赴洛陽。 至東郭外,世隆等遣瑗奏廢之,瑗執鞭獨入禁內,奏願行堯、舜事,曄遂禪廣陵。 由是除給事黃門侍郎。 孝武帝時,為廷尉卿。 及釋奠開講,瑗與溫子升、魏季景、李業興併為擿句。 天平中,除廣宗太守,政有清白之稱。 廣宗人情凶戾,累政咸見告訟。 唯瑗一人,終始全潔。 轉中山太守,聲譽甚美,為吏人所懷。 及齊神武班書州郡,稱瑗政績,以為勸勵。 後授平州刺史,在州政如臨郡。 又為神武丞相府右長史。 瑗無軍府斷割才,不甚稱職。 又行晉州事。 及還鄴,上表曰:「臣伏讀《麟趾新制》至三公曹第六十六條:『母殺其父,子不得告,告者死。 』三返覆之,未得其門。 何者?案律:『子孫告父母、祖父母者,死。 』又漢宣云:『子匿父,孫慝大父母,皆勿論。 』蓋謂父母、祖父母小者攘羊,甚者殺害之類,恩須相隱,律抑不言,法理如是,足見其直,未必指母殺父,止子不言也。 今母殺父而子不告,便是知母而不知父,識比野人,義近禽獸。 且母之於父,作合移天,既殺己之天,復殺子之天,二天頓毀,豈容頓默?此母之罪,義在不赦;下手之日,母恩即離。 仍以母道不告,鄙臣所以致惑。 如或有之,可臨時議罪,何用豫制斯條,用為訓誡?恐千載之下,談者喧嘩,以明明大朝,有尊母卑父之論。 以臣管見,實所不取。 」詔付尚書。 三公郎封君義立判云:「母殺其父,子復告母,母由告死,便是子殺。 天下未有無母之國,不知此子,將欲何之?既于法無違,於事非害,宣佈有司,謂不宜改。 」瑗復難云:「局判雲『母由告死,便是子殺。 天下未有無母之國,不知此子,將欲何之。 』瑗案典律,未聞母殺其父而子有隱母之義。 既不告母,便是與殺父同。 天下可有無父之國,此子獨得有所之乎?」事雖停寢。 除大宗正卿。 宗室及其寒士,相與輕之,瑗案法推正,甚見仇疾。 官雖通顯,貧窘如初,清尚之操,為時所重。 領本州大中正,兼廷尉卿,卒官。 贈太仆卿、濟州刺史,謚曰明。 蘇淑,字仲和,武邑人也。 兄壽興,坐事為閹官,後拜河間太守,賜爵晉陽男。 及壽興將卒,遂冒養淑為子。 淑熙平中襲其爵。 後除樂陵內史,在郡綏撫,甚有人譽。 後謝病乞解,有詔聽之,人吏老幼訴乞淑者甚眾。 後歷滎陽、中山二郡太守,卒。 淑清心愛下,所歷三郡,皆為吏人所思,當時稱為良二千石。 武定初,贈衛大將軍、都官尚書、瀛州刺史,謚曰懿。 齊神武追美清操,與羊敦同見優賞。 張華,原字國滿,代郡人也。 少明敏,有器度。 初為齊神武驃騎府法曹參軍,賜爵新城伯,累遷大丞相府屬。 深被親待,每號令三軍,恆令宣諭意旨。 尋除散騎常侍。 周文始據雍州,神武使華原入關說焉。 周文謂曰:「若能屈驥足於此,當共享富貴;不爾,命懸今日。 」華原曰:「殞首而已,不敢聞命。 」周文嘉其亮正,乃使東還。 尋悔,遣追不及。 神武以華原久而不返,每嘆惜之,及聞其來,喜見于色。 後除相府右長史,遷驃騎大將軍、特進,進爵為公,仍徙封新安。 後為兗州刺史。 華原有幹略,達政體。 至州,乃廣佈耳目,以威禁。 境內大賊及鄰州亡命三百餘人,皆詣華原歸款。 咸撫以恩信,放歸田裡,於是人懷感附,寇盜寢息。 州獄先有繫囚千餘人,華原科簡輕重,隨事決遣。 至年暮,唯有重罪者數十人。 華原各給假五日,曰:「期儘速還也。 」囚等曰:「有君如是,何忍背之!」依期畢至。 先是,州境數有猛獸為暴。 自華原臨政,州東北七十里甑山中,忽有六駮食猛獸,咸以為化感所致。 卒官,州人大小莫不號慕,為樹碑立祠,四時祭焉。 贈司空公、尚書左仆射。 子宰均嗣。 孟業,字敬業,鉅鹿安國人也。 家本寒微,少為州吏,性廉謹。 同僚諸人,侵盜官絹,分三十匹與業,拒而不受。 行台郎中郭秀相禮接,方欲薦之,會秀卒。 魏彭城王韶,齊神武之婿也,拜定州刺史,除業為典簽。 長史劉仁之謂業曰:「我處其外,君居其內,同心戮力,庶有濟乎?」未幾,仁之入為中書令,臨路啟韶云:「殿下左右可信任者,唯有孟業,願專任之,餘人不可信也。 」又與業別,執手曰:「令我出都,君便失援,恐君在後,不自保全,唯正與直,願君自勉。 」業唯有一馬,瘦死。 韶以業貧,令州府官人,同食馬肉,欲令厚相酬償。 業固辭不敢。 韶乃戲業曰:「卿邀名人也。 」對曰:「業為典簽,州中要職,諸人欲相賄贍,止患無方便耳。 今喚食肉,恐致聚斂,有損聲名,所以仰違明教。 」後未旬日,韶左右王四德、董惟金並以馬死托肉,為長史裴英起密啟。 神武有書與韶,大致誚讓。 業尋被譖,出外行縣事。 後神武書責韶云:「典簽姓孟者,極能用心,何乃令出外也!」及韶代下,業亦隨還,贈送一無所受。 仁之後為西兗州,臨別謂吏部郎中崔暹曰:「貴州人士,唯有孟業,銓舉之次,不可忘也。 」暹問業曰:「君往在定州,有何政,使劉西兗如此欽嘆?」業答曰:「唯知自修也。 」韶為并州刺史,業復為典簽,仍兼長史。 第44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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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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