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春正月壬戌,朝群臣于路門。 冊柱國齊公憲、衛公直、趙公招、譙公儉、陳公純、越公盛、代公達、滕公逌併進爵為王。 己巳,享太廟。 庚午,突厥遣使獻馬。 癸酉,詔自今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爰及鰥寡,所在以時嫁娶,務從節儉。 乙亥,親耕籍田。 丙子,初服短衣,享二十四軍督將以下,試以軍旅之法,縱酒盡歡。 詔以往歲年谷不登,令公私道俗,凡有貯積粟麥者,皆準口聽留,已外盡糶。 二月壬辰朔,日有蝕之。 丁酉,紀公康、畢公賢、酆公貞、宋公實、漢公贊、秦公贄、曹公允併進爵為王。 丙午,令六府各舉賢良清正之士。 癸丑,柱國、許公宇文善有罪免。 丙辰,大赦。 三月癸酉,皇太后叱奴氏崩。 帝居倚廬,朝夕共一溢米,群臣表請,累旬乃止。 詔皇太子贇總庶政。 夏四月乙卯,齊人來弔賵會葬。 丁巳,有星孛于東井。 五月庚申,葬文宣後於永固陵,帝袒跣至陵所。 辛酉,詔曰:「齊斬之情,經籍彞訓,近代沿革,遂亡斯禮。 伏奉遺令,既葬便除;攀慕幾筵,情實未忍。 三年之喪,達于天子,古今無易之道,王者之所常行。 但時有未諧,不得全制;軍國務重,庶有聽朝。 衰麻之節,苫廬之禮,率遵前典,以申罔極。 百僚以下,宜遵遺令。 」公卿上表固請俯就權制,過葬即吉。 帝不許,引古答之。 群臣乃止。 於是遂申三年之制。 五服之內,亦令依禮。 初置太子諫議,員四人;文學,十人。 皇子、皇弟友,員各二人;學士,六人。 戊辰,詔故晉公護及諸子並追復先封,改葬加謚。 丙子,初斷佛、道二教,經像悉毀,罷沙門、道士,並令還俗。 並禁諸淫祀,非祀典所載者,盡除之。 六月丁未,集諸軍將,教以戰陣之法。 壬子,更鑄五行大布錢,以一當十,與布泉錢並行。 戊午,詔曰:「至道弘深,混成無際;體包空有,理極幽玄。 但歧路既分,源流逾遠;淳離樸散,形器斯乖。 遂使三墨八儒,硃紫交競;九流七略,畢說相騰。 道隱小成,其來舊矣;不有會歸,爭驅靡息。 今可立通道觀。 聖哲微言,先賢典訓,金科玉篆,秘賾玄文;可以濟養黎元,扶成教義者,並宜弘闡,一以貫之。 俾夫玩培塿者識嵩岱之崇崛;守磧礫者悟渤澥之泓澄,不亦可乎。 」秋七月庚申,行幸雲陽宮。 乙酉,衛王直在京反,欲突入蕭章門。 司武尉遲運等拒守,直敗,遁走。 戊子,車駕至自雲陽宮。 八月辛卯,禽直于荊州,免為庶人。 冬十月丙申,詔禦正楊尚希使于陳。 庚子,詔蒲州人遭饑乏絶者,令向郿城以西及荊州管內就食。 甲寅,行幸蒲州。 乙卯,曲赦蒲州見囚大闢以下。 丙辰,行幸同州。 十一月戊午,于闐遣使獻名馬。 己巳,大閲于同州城東。 甲戌,車駕至自同州。 十二月戊子,大會衛官及軍人以上,賜錢帛各有差。 丙申,改諸軍軍人並名侍官。 癸卯,集諸軍講武于臨皋澤。 涼州比年地震,壞城郭,地裂湧泉出。 四年春正月戊辰,初置營軍器監。 壬申,布寬大之詔,多所蠲免。 二月丙戌朔,日有蝕之。 辛卯,改置宿衛官員。 己酉,柱國、廣德公李意有罪免。 三月丙辰,遣小司寇元偉使于齊。 郡縣各省主簿一人。 甲戌,以柱國、趙王招為雍州牧。 夏四月甲午,柱國、燕公于實有罪免。 丁酉,初令上書者併為表,于皇太子以下稱啟。 秋七月己未,禁五行大布錢不得出入關,布泉錢聽入而不聽出。 甲戌,陳人來聘。 丙子,召大將軍以上于大德殿,帝親諭以伐齊之旨。 言往以政出權宰,無所措懷,自親覽萬機,便圖東討。 惡衣菲食,繕甲練兵,數年以來,戰備稍足。 而偽主昏虐,恣行無道,伐暴除亂,斯實其時。 群臣咸稱善。 丁丑,下詔暴齊氏過惡。 以柱國、陳王純為前一軍總管,滎陽公司馬消難為前二軍總管,鄭公達奚震為前三軍總管,越王盛為後一軍總管,周昌公侯莫陳瓊為後二軍總管,越王招為後三軍總管,齊王憲帥眾二萬趣黎陽,隨公楊堅、廣寧公侯莫陳回師三萬自渭入河,柱國、梁公侯莫陳芮帥眾一萬守太行道。 申國公李穆帥眾三萬守河陽道,常山公于翼帥眾二萬出陳、汝。 壬午,上親帥六軍眾六萬,直指河陰。 八月癸卯,入齊境,禁伐樹殘苗稼,犯者以軍法從事。 丁未,上親帥諸軍,攻拔河陰大城。 攻子城未克,上有疾。 九月辛酉夜,班師,水軍焚舟而退。 齊王憲、于翼、李穆等所在克捷,降拔三十餘城,皆棄而不守。 唯以王藥城要害,令儀同三司韓正守之。 正尋以城降齊。 戊寅,至自東伐。 冬十月戊子,初置上柱國、上大將軍官,改開府儀同三司為開府儀同大將軍,又置上開府、上儀同官。 閏月,以柱國齊王憲、蜀公尉遲迥為上柱國。 詔諸畿郡各舉賢良。 十一月己亥,改置司內官員。 十二月辛亥朔,日有蝕之。 丙子,陳人來聘。 是歲,岐、寧二州人饑,開倉振恤。 第5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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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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