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魏公慶歷中以資政殿學士帥淮南,一日,後園中有芍藥一榦,分四岐,岐各一花,上下紅,中間黃蕊間之。 當時揚州芍藥未有此一品,今謂之「金纏腰」者是也。 公異之,開一會,欲招四客以賞之,以應四花之瑞。 時王岐公為大理寺評事通,王荊公為大理評事僉判,皆召之。 尚少一客,以判鈐轄諸司使忘其名官最長,遂取以充數。 明日早衙,鈐轄者申狀暴泄不至。 尚少一客,命取過客歷求一朝官足之,過客中無朝官,唯有陳秀公時為大理寺丞,遂合同會。 至中筵,剪四花,四客各簪一枝,甚為盛集,後三十年間,四人皆為宰相。 瀕海素少士人。 祥符中,廉州人梁氏卜地葬其親,至一山中,見居人說:旬日前,有數十龜負一大龜葬于此山中。 梁以謂龜神物。 其葬處或是福地,與其人登山觀之,乃見有邱墓之象。 試發之,果得一龜死龜,梁乃遷葬他所。 以龜之所穴葬其親。 其後樑生三子:立儀、立則、立賢。 立則、立賢皆以進士登科。 立儀嘗預薦,皇祐中,儂智高平,推恩授假板官。 立則值熙寧立八路選格,就二廣連典十餘郡,今為朝請大夫致仕,余亦識之。 立儀、方則皆朝散郎,至今皆在,徙居廣州。 鬱為士族,至今謂之「龜葬梁家 」。 龜能葬,其事已可怪,而梁氏適興,其偶然邪,抑亦神物啟之邪? 雜誌 宋景文子京判太常日,歐陽文忠公、刁景純同知禮院。 景純喜交遊,多所過從,到局或不下馬而去。 一日退朝,與子京相遇,子京謂之曰 :「久不辱至寺,但聞走馬過門。 」李邯鄲獻臣立談間,戲改杜子美《贈鄭廣文》詩嘲之曰 :「景純過官舍,走馬不曾下。 忽地退朝逢,便遭官長罵。 多羅四十年,偶未識磨氈。 賴有王宣慶,時乞與錢 。 」葉道卿、王原叔各為一體詩,寫於一幅紙上,子京于其後題六字曰:「效子美誶景純。 」獻臣復注其下曰 :「道卿著,原叔古篆,子京題篇,獻臣小書 」。 歐陽文忠公又以子美詩書於一綾扇上。 高文莊在坐曰: 「今日我獨無功。 」乃取四公所書紙為一小帖,懸于景純直舍而去。 時西羌首領唃廝羅新歸附,磨氈乃其子也。 王宣慶大閹求景純為墓誌,送錢三百千,故有磨氈、王宣慶之誚。 今詩帖在景純之孫概處,扇詩在楊次公家,皆一時名流雅謔,余皆曾借觀,筆跡可愛。 禁中舊有吳道子畫鍾馗,其卷首有唐人題記曰:明皇開元講武驪山,歳翠華還宮,上不怪,因痁作,將逾月。 巫醫殫伎,不能致良。 忽一夕,夢二鬼,一大一小。 其小者衣絳,犢鼻屨,一足跣,一足懸一屨,搢一大筠紙扇,竊太真紫香囊及上玉笛,繞殿而奔。 其大者戴帽,衣藍裳,袒一臂,鞹雙足,乃捉其小者,刳其目,然後擘而啖之。 上問大者曰 :「爾何人也?」奏云:「臣鍾馗氏,即武舉不捷之土也。 誓與陛下除天下之妖孽。 」夢覺,痁若頓瘳,而體益壯 。 乃詔畫工吳道子 ,告之以夢,曰:「試為朕如夢圖之。 」道子奉旨,恍若有睹,立筆圖訖以進。 上瞠視久之,撫幾曰:「是卿與朕同夢耳,何肖若此哉!」道子進曰 :「陛下憂勞宵旰,以衡石妨膳,而痁得犯之。 果有蠲邪之物,以衛聖德 。 」因舞蹈,上千萬歳壽。 上大悅,勞之百金,批曰 :「靈祇應夢,厥疾全瘳,烈士除妖,實須稱獎。 因圖異狀,頒顯有司。 歳暮驅除,可宜遍識。 以祛邪魅,兼靜妖氛。 仍告天下,悉仿知委 。 」熙寧五年,上令畫工摹搨鎸板,印賜兩府輔臣各一本。 是歳除夜,遣入內供奉官梁楷就東西府給賜鐘道之象。 觀此題相記,似始於開元時。 皇祜中,金陵上元縣發一家,有石志,乃宋征西將軍宗慤母鄭夫人墓。 夫人,漢大司農鄭眾女也。 慤有妹名鍾馗。 後魏有李鍾馗,隋將喬鍾馗、楊鍾馗。 然則鍾馗之名,從來亦遠矣,非起於開元之時。 開元之時,始有此畫耳。 「鍾馗」字亦作「鐘葵」。 故相陳岐公,有司謚榮靈。 太常議之,以榮靈為甚,請謚恭。 以恭易榮靈,雖差美,乃是用唐許敬宗故事,適足以為累耳。 錢文僖公始謚不善,人有為之申理而改思,亦是用於頔故事;後乃易今謚。 地理之書,古人有《飛鳥圖 》,不知何人所為。 所謂「飛鳥」者,謂雖有四至裡數,皆是循路步之,道路迂直而不常,既列為圖,則裡步無緣相應,故按圖別量徑直四至,如空中鳥飛直達,更無山川回屈之差。 余嘗為《守令圖 》,雖以二寸折百里為分率,又立準望、牙融、傍驗、高下、方斜、迂直七法,以取鳥飛之數。 圖成,得方隅遠近之實,始可施此法,分四至、八到為二十四至,以十二支、甲乙丙丁庚辛壬癸八干、乾坤艮巽四卦名之。 使後世圖雖亡,得予此書,按二十四至以布郡縣,立可成圖,毫髮無差矣。 咸平末,契丹犯邊,戍將王顯、王繼忠屯兵鎮定。 虜兵大至,繼忠力戰,為契丹所獲,授以偽官,復使為將,漸見親信。 繼忠乘間進說契丹,講好朝廷,息民為萬世利。 虜母老,亦厭兵,遂納其言。 因寓書於莫守石普,使達意于朝廷,時亦未之信。 明年,虜兵大下,遂至河。 車駕親征,駐蹕澶淵,而繼忠 自虜中具奏戎主請和之意,達於行在。 上使曹利用馳遺契丹書,與之講平。 利用至大名,時王冀公守大名,以虜方得志,疑其不情,留利用未遣。 會圍合不得出,朝廷不知利用所在,又募人繼往,得殿前散直張皓,引見行在。 皓攜九歳子見曰 :「臣不得虜情為報,誓死不還,願陛下錄其子 。 」上賜銀三百兩遣之。 第6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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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溪筆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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