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正午而生者為潮,則正子而生者為汐;正子而生者為潮,則正午而生者為汐。 曆法見于經者,唯《堯典》言「以閏月定四時成歳 。 」置閏之法,自堯時始有,太古以前,又未知如何。 置閏之法,先聖王所遺,固不當議。 然事固有古人所未至而俟後世者,如歳差之類,方出於近世,此固無古今之嫌也。 凡日一出沒謂之一日,月一盈虧謂之一月。 以日月紀天,雖定名,然月行二十九日有奇,復與日會;歳十二會而尚有餘日。 積三十二月,復余一會,氣與朔漸相遠,中氣不在本月,名實相乘,加一月謂之 「閏」。 閏生於不得已,猶暍舍之用磹楔也。 自此氣、朔交爭,歳年錯亂。 四時失位,算數繁猥。 凡積月以為時,四時以成歳,陰陽消長,萬物生殺變化之節,皆主于氣而已。 但記月之盈虧,都不繫歳事之舒慘。 今乃專以朔定十二月,而氣反不得主本月這政。 時已謂之春矣,而猶行肅殺之政,則朔在氣前者是也。 徒謂之乙歳之春,而實甲歳之冬也;時尚謂之冬也,而已行發生之令,則朔在氣後者是也。 徒謂之甲歳之冬,乃實乙歳之春也。 是空名之正、二、三、四反為實,而生殺之實反為寓,而又生閏月之贅疣,此殆古人未之思也。 今為術,莫若用十二氣為一年,更不用十二月。 直以立春之日為孟春之一日,驚蟄為仲春之一日,大盡三十日,歳歳齊盡,永無閏余。 十二月常一大、一小相間,縱有兩小相併,一歳不過一次。 如此,則四時之氣常正,歳政不相凌奪。 日月五星,亦自從之,不須改舊法。 唯月之盈虧,事雖有系之者,如海、胎育之類,不預歳時寒暑之節,寓之歷間可也。 藉以元祐元年為法,當孟春小,一日壬寅,三日望,十九日朔;仲春大,一日壬申,三日望,十八日朔。 如此曆日,豈不簡易端平,上符天運,天補綴之勞?余先驗天百刻有餘、有不足,人已疑其說。 又謂十二次鬥建當隨歳差遷徙,人愈駭之。 今此歷論,尤當取怪怒攻罵。 然異時必有用余之說者。 五行之時謂之五辰者,春夏秋冬,各主一時,以四時分屬五行,則春夏秋冬雖屬木火金水,而建辰、建未、建戌、建醜之月,各有十八日屬土。 故不可時言,須當以月言。 十二月謂之十二辰,則五行之時謂之五辰也。 《黃帝素問》有五運六氣。 所謂五運者,甲巳為土運,乙庚為金運,丙辛為水運,丁壬為木運,戊癸為火運。 如甲巳所以為土,戊癸所以為火,多不知其因。 余按,《素問五運大論》: 「黃帝問五運之所始於岐伯,引《太始天元冊文》曰 :『始開戊已之分 。 』 所謂戊己分者,奎、壁、角、軫,則天地之門戶也 。 」王砅注引《遁甲》:「六戊為天門,六己為地戶。 」天門在戌亥之間,奎、璧之分;地戶在辰、巳之間,角、軫之分。 凡陰陽皆始於辰,上篇所論十二月謂之十二辰,十二支亦謂之十二辰,十二時亦謂之十二辰,日月星謂之三辰,五生之時謂之五辰。 五運起於角、軫者,亦始於辰也。 甲已之歳,戊已黅天之氣經于角、軫,故為土運。 角屬辰,軫屬已。 甲已之歳,得戊辰、已巳。 干皆土,故為土運。 下皆同此。 乙庚之歳,庚辛素天之氣經于角、軫,故為金運,庚辰、辛巳也。 丙辛之歳,壬癸玄天之氣經于角、軫,故為水運,壬辰、癸巳也。 丁壬之歳,甲乙蒼天之氣經于角、軫,故為木運,甲辰、乙巳也。 戊癸之歳,丙丁丹天之氣經于角、軫,故為火運,丙辰、丁巳也。 《素問》曰:「始於奎、璧、角、軫、則天地之門戶也。 」凡運臨角、軫、則氣在奎 、璧以應之 。 氣與運常同天地之門戶。 故曰 :「土位之下,風氣承之。 」甲己之歳,戊已土臨角、軫,則甲乙木在奎、璧。 奎屬戌,璧屬亥。 甲已之歳,得甲戌、乙亥。 下皆同此。 曰「金位之下,火氣承之」者,乙庚之歳,庚辛金臨角、軫,則丙丁火在奎、璧。 曰「水位之下,土氣承之」者,丙辛之歳,壬癸水臨角、軫,則戊已土在奎、璧。 曰 「風位之下,金氣承之」者,丁壬之歳,甲乙木臨角、軫,則庚辛金在奎、璧。 曰「相火之下,水氣承之」者,戊癸之歳,丙丁火臨角、軫,則壬癸水在奎、璧。 古今言《素問》者,皆莫能喻,故具論如此。 世之言陰陽者,以十干寄於十二支,各有五行相從。 唯戊已則常與丙丁同行,五行家則以戊寄於巳,已寄於午;六壬家亦以戊寄於巳,而以已寄於未。 唯《素問》以奎、璧為戊分,軫、角為己分。 奎、譬在亥戌之間,謂之戊分,則戊當在戌也。 軫、角在辰巳之間,謂之巳分,則己當在辰也。 遁甲以六戊為天門,天門在戌亥之間,則戊亦當在戌;六已為地戶,地戶在辰巳之間,則已亦當在辰。 辰戌皆土位,故戊已寄焉。 二說正相合。 按字書:戌,從戊、從一。 則戊寄於戌,蓋有從來。 辰文從廠、音漢,從。 音身 。 《左傳》:「亥有二首六身。 」亦用此字。 從乙、音隱。 從已。 則已寄於辰,與《素問 》、 《遁甲》相符矣。 五行土常與水相隨。 戊,陽土也。 一,水之生數也。 水乃金之子,水寄於西方金之末者,生水也,而旺土包之。 此戌之理如是。 己,陰土也。 六,水之成數也。 水乃木之母,水寄於東方木之末者,老水也。 而衰土相與隱于廠下者,水土之暮也。 廠,山岩之可居者。 乙,隱也。 第5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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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溪筆談》
第5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