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制並非必然仇視君主制或貴族制。 貴族制是通過財富來維繫它對社會的影響和維繫財富的自然影響力。 1861年以前美國就是受貴族政治統治的。 只要允許貴族寡頭維持他們的自然優越性,他們就要影響國家事務。 民主制往往是在中產階級與貧困階級共同聯合起來的情況下獲得成功的。 這兩者分道揚鑣的話,民主制就失敗。 在古希臘則不存在這樣的階級。 托克維爾曾說過:世界的進步從本質上講是走向民主的。 無疑,古代國家的進步也是走向民主的,只是過分的民主反而把民主給毀了(如古希臘雅典),接着又毀掉了它們的政治存在形式和國家存在形式。 托克維爾對美國民主制的考察後所得出的一個錯誤認識是:認為不可抗拒的民主進步在整個人類歷史進程中一直佔據絶對優勢。 實際上,民主只是一個部分,即構成國家三要素(或四要素)中的一個要素——在早期的不發達的社會里民主根本就毫無地位可言。 只是歷史的不斷進步才把民主推向正當的地位,並被革命的行為把它變得是唯一的和至高無上的東西。 對這些極端現象的解決辦法就是實行自治政府——在那裡,對君主制、貴族制和民主制都持相同的冷漠態度。 一個社會民主的發展開始於悲慘和貧困,開始於宗教上的道德墮落。 財富和快樂的發展會毀掉民主。 民主制容易蛻化為專制主義,因為陳舊的權威體系和自由能為人民大眾所做的事情實在太少了。 一半的民眾被拋棄在完全無知、悲慘的貧困之中;更糟的是一個富人兒童的生存竟以四個貧困兒童的死亡為代價;社會上犯罪現象不斷滋長;公共事務荒廢。 要改變這種狀態,就需要一種偉大的力量。 這種力量短暫而迅速的來源是專制主義。 人民的幸福並不在於自由,自由對廣大民眾來說沒有什麼利益可言,民眾需要的是進步、財富、安逸。 而自由對進步是一個障礙,因為民主同社會運動一起在目的和力量上已經占絶對優勢。 直接民主是不受制約的民主,代議制民主則創造了相互制約的機制。 因此,從原理上講代議制民主要比盧梭的直接民主理論的水平高。 主權的分立——這是目前為止政治科學所知道的為民主制建立制約的唯一方法。 民主制下的某些活動容易導致摧毀代議制政府:全民公決、全民複決、對少數人的毀滅。 補救的措施是建立一個除人民議院以外的強有力的第二個議院。 這就是美國的規劃:參議院和眾議院。 如果人民沒有控制司法制度的話,那麼,權力的分立就會遭到毀壞。 我們已經設計了種種保障民主安全的辦法——但卻沒有設計一些防範民主禍害的辦法。 在這個思路上,美國已經領先於我們和我們的殖民地。 普選權在法國、德國、比利時和西班牙都已顯示出它的絶對主義性質和倒退。 在人民自身的意志旁邊需要存在一條法律。 民主只承認對所有人普遍適用的自由;中世紀則承認特殊的、個人的、具體的特權,所有這些都已被一掃而光。 在國家這個唯一的壓迫者出現之前,所有的一切都可能是壓迫。 如何防止國家權力成為壓迫者呢‧把它分立開為幾個部分。 政黨是權力分立的早期步驟。 民主:也許還有其他地方存在着保護大眾免受最高權力禍害的制度。 但是,哪裡存在這樣一種制度呢——這種制度保護個人免遭宣稱代表全體人民並按絶大多數人民意願行事的那種政府的禍害‧因此,自由這一重大問題變得更加困難。 民主制的不寬容:專制主義常常比民主制更加寬容。 君主制擁有民主制所不具備的鎮壓手段。 如果社會輿論是墮落的,它也不能懲罰一個輿論機構所贊成的行為,它的陪審團會對罪犯有憐憫之心。 如果政府被迫去表達國家的集體意志,那麼,沒有任何事物還有存在的餘地。 所有妨礙上述行為的障礙都被清除乾淨。 那些身處劣勢的少數人將找不到任何避難所或對策。 一般說來,民主會壟斷和集中權力。 法治政府意味着受傳統制約的政府,它意味着人民將遵從他們所知道的法律——遵從被習俗所調整和引進的法律。 民主政府則是由超越法律之上的人民意願來統治的政府,它無法約束它的未來,也不受過去所限制,法律是短命的、不確定的、不一致的、反覆無常的。 民主制下的政府是最強者的政府,正如軍事獨裁專制一樣,這是它們二者的共同點。 這是野蠻的政府形式。 當強力和權威走到一起時,獨裁就應運而生。 民主政府在國內事務上受民眾所控制,對民眾言聽計從,但在對外政策上,民主政府發揮的是令人痛苦和相互矛盾的功能。 是人民而不是軍隊決定一場戰爭的結果。 軍隊只能決定一場戰役的勝敗。 平等的理念導致帝國主義。 眾所周知,民主也喜歡奴隷制、帝國主義、征服戰爭、宗教的不寬容、暴政、普遍的無知。 神權政治:神明給人制定法律。 民主:人們自己給自己制定法律。 一個是由過去、由傳統來引導,另一個是由未來、由思想來引導。 雙方相互不寬容。 一個是理性的不寬容,一個是信仰的不寬容。 留給人民去處理的事情越多,就越發需要小心防範邪惡的影響力大行其道。 民主制的某些共同的惡習也會敗壞道德。 第12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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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與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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