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復辟時代,要求民族和民眾權利的新希望破滅了。 那個時代的自由主義者所關心的並不是民族獨立形式的自由,而是法国制度模式的自由。 他們一致反對要求建立政府的民族。 他們為了實現自己的理想,樂於犧牲民族權利,就如同神聖同盟為了專制主義的利益樂於鎮壓民族權利一樣。 不錯,塔列朗曾在維也納聲明,在所有的問題中應當優先考慮波蘭問題,因為瓜分波蘭是歐洲所經歷的第一位的最大惡行,但是王朝利益取得了勝利。 所有出席維也納會議的政權都恢復了屬地,唯獨薩克森國王例外,他因忠誠于拿破崙而受到懲罰,然而在統治家族中沒有代表的那些國家——波蘭、威尼斯和熱那亞——沒有得到恢復,甚至教皇為擺脫奧地利的控制而恢復公使權也頗費周折。 為舊制度所忽視的民族主義,為法國革命和拿破崙帝國所壓制的民族主義,剛剛登上歷史舞台,就在維也納會議上遭到重創。 這個萌發於波蘭第一次被瓜分、由法國革命為其奠定理論基礎、拿破崙帝國促使它短暫發作的原則,終於由於復辟時代長期的謬誤,成熟為一種嚴密的思想體系,一種由歐洲的局勢所培育併為其提供了正當理由的思想體系。 神聖同盟中的各國政府既致力於鎮壓威脅着它們的革命精神,同樣也致力於鎮壓使它們得以恢復的民族主義精神。 奧地利沒有從民族運動中撈到任何好處,1809年後便一直阻止它的復興,自然充當了鎮壓的先鋒。 對1815年最後協定的任何不滿,有關改良或變革的任何願望,都被定為叛亂罪。 這種制度用時代的邪惡勢力來鎮壓良善的力量,它所招致的反抗,先是起於復辟時代,至梅特涅下台而消失,後又興起於施瓦爾岑堡的反動統治,至巴哈和曼陀菲爾統治而結束。 這種反抗源於全然不同的各種形式的自由主義的結合。 在持續不斷的鬥爭中,民族權利高於一切權利的思想逐漸獲得了統治地位,成為現在革命中的主要動力。 第一場自由主義運動,即南歐燒炭黨人所發起的運動,沒有特定的民族特徵,但是受到西班牙和意大利的波拿巴黨人的支持。 其後的幾年中,1813年的各種對立思想登場亮相,一場在很多方面反對革命原則的革命運動,開始為自由、宗教和民族權利而鬥爭。 這三個方面的結合體現在愛爾蘭的騷亂中,也體現在希臘、比利時和波蘭革命者的身上。 這些曾為拿破崙所褻瀆並起來反抗過他的力量,又開始反抗復辟時代的政府。 它們一直受着刀劍的壓制,後來又受到條約的壓制。 民族主義原則給這場運動增添的是力量,而不是正義。 除了在波蘭之外,這場運動在各地都取得了勝利。 再後來,當解放之後出現了廢除協定的呼聲,當泛斯拉夫主義和大希臘主義在東正教會的支持下興盛起來的時候,它蛻化為一個純粹的民族主義概念。 這是針對維也納協定的抵抗運動的第三階段。 這協定的脆弱性在於它沒有能夠根據民眾的正義觀或至少是一條道德準則滿足民族主義的或立憲的願望。 這兩種願望本來是互相對立的,其中一種可以用作對抗另一種的屏障。 在1813年,人民最初是為了保護他們的合法統治者起而反抗征服者,他們不願受篡位者的統治。 在1825年至1831年的期間裡,他們決心不受異族的不當統治。 法國的制度常常優於它所取代的制度,但是對法國人所先行使的權力,還有一些更重要的要求,民族主義的鬥爭首先表現為爭奪合法性的鬥爭。 在第二階段,這種因素就不存在了。 沒有一個流亡君主領導着希臘人、比利時人或波蘭人。 土耳其人、荷蘭人和俄國人並不是作為篡權者而是壓迫者受到攻擊——是因為他們統治不當,而非因為民族不同。 隨後就是這樣一個時期,它的說法很簡單:民族不應當受到異族統治。 權力即使是合法獲得的,行使的方式也很有節制,仍被宣佈為非法。 民族權利就像宗教一樣,在過去的聯盟中發揮着部分作用,曾經支持過爭取自由的鬥爭,現在民族卻成為一個至高無上的要求,它只為自己說話,它提到統治者的權利、人民的各種自由和保護宗教,只是拿它們當藉口。 如果它不能和它們結合在一起,它為了獲勝就不惜讓民族犧牲其他事業。 梅特涅是促成這一理論的一個主要人物,他在這方面的作用僅次於拿破崙;因為復辟時代的反民族主義特徵在奧地利最為顯著,民族主義發展成一種理論,有悖于奧地利的統治。 拿破崙只相信自己的軍隊,鄙視政治道德的力量,卻被這種力量打倒。 奧地利在統治它的意大利屬地時犯下了同樣的錯誤。 意大利王國亞平寧半島的整個北部統一在了一個國家之下。 法國人在別處壓制民族感情,但他們為了保護在意大利和波蘭的勢力,卻鼓勵這種感情。 當勝負之數轉變的時候,奧地利便借助法國人培養的這種新情緒反對法國人。 紐金特在向意大利人民的聲明中宣佈,他們應當成為一種獨立的民族。 這種精神服務于不同的主人,起初幫助摧毀了那些舊式國家,後來幫助將法國人逐出國土,再後來被查理·阿爾貝特利用來掀起一場新的革命。 它服務于截然對立的政治原則和一系列各式各樣的黨派,它可以和一切事物相結合。 它最早反對民族對民族的統治,這是它最溫和、最低級的形式。 後來它譴責任何包含着不同民族的國家,最終發展成為一種完善而嚴謹學說,即國家和民族必須共存共榮。 密爾說:「政府的邊界應當與民族的邊界保持大體一致。 一般而言,這是自由制度的必要條件。 」[3] 第4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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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與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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