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量三代以來,權量之制,自隋文帝一變。 杜氏《通典》言:「六朝量三升當今一升,稱三兩當今一兩,尺一尺二寸當今一尺。 」《左傳‧定公八年》正義曰:「魏、齊鬥稱于古二而為一,周、隋鬥稱于古三而為一。 」《隋書‧律歷志》言:「梁、陳依古鬥,齊以古升五升為一斗,周以玉升一升當官鬥一升三合四勺,開皇以古鬥三升為一升,大業初依復古鬥。 梁、陳依古稱,齊以古稱一斤八兩為一斤,周玉稱四兩當古稱四兩半,開皇以古稱三斤為一斤,大業初依復古稱。 」令考之傳記,如《孟子》以舉百鈞為有力人;三十斤為鈞,百鈞則三千斤。 《晉書‧成帝紀》:「令諸郡舉力人能舉千五百斤以上者。 」《史記‧秦始皇紀》。 「金人十二,重各千石,置宮廷中。 」百二十斤為石,千石則十二萬斤。 《漢舊儀‧祭天》:「養牛五歲,至二千斤。 」《晉書‧南陽王保傳》:「自稱重八百斤。 」不應若此之重!《考工記》曰:「爵一升,觚三升。 獻以爵而酬以觚,一獻而三酬,則一豆矣。 」《禮記》「宗廟之祭,貴者獻以爵,賤者獻以散。 尊者舉觶,卑者舉角。 五獻之尊,門外缶,門內壺,君尊瓦С。 」註:「凡觴一升曰爵,二升曰觚,三升曰觶,四升曰角,壺大一石,五升曰散,瓦С五斗。 《詩》曰:“無姑酌彼金。 」毛說:「人君以黃金飾尊,大一碩,每食四簋。 」正義:「簋,瓦器,容鬥二升。 」不應若此之巨!《周禮‧舍人》:「喪紀共飯米。 」註:「飯,所以實口。 君用梁,大夫用稷,士用稻,皆四升。 」《管子》:「凡食鹽之數,一月丈夫五升少半,婦人三升少半,嬰兒二升少半。 」《史記‧廉頗傳》:「一飯鬥米。 」《漢書‧食貨志》:「食人月一石半。 」《趙充國傳》:「以一馬自佗,負三十日食,為米二斛四斗,麥八斛。 」《匈奴傳》:「計一人三百日食,用備十八斛。 」不應若此之多!《史記‧河渠書》:「可令畝十石。 」嵇康《養生論》:「夫田種者,一畝十斛,謂之良田。 」《晉書‧傅玄傳》:「白田收至十餘斛,水田至數十斛。 」今之收穫最多亦不及此數。 《靈樞經》:「人食一日中五升。 」《既夕禮》:「朝一溢米,莫一溢米。 」註:「二十兩曰溢,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 」《晉書‧宣帝紀》:「問諸葛公:『食可幾何?』對曰:『三四升。 』」《會稽王道子傳》:「國用虛謁,自司徒以下,日廩七升。 」本皆言少,而反得多。 是知古之權量比之於今,大抵皆三而當一也。 《史記‧孔子世家》:「孔子居魯,奉粟六萬。 」索隱曰:「當是六萬斗。 」正義曰:「六萬小鬥,當今二千石也。 」此唐人所言三而當一之驗。 蓋自三代以後,取民無制,權量之屬,每代遞增。 至魏孝文太和十九年,詔改長尺、大鬥,依周禮制度,班之天下。 隋煬帝大業三年四月壬辰,改度量權衡並依兩、小兩之名,而後代則不復言矣。 《山堂考索》:「斛之為制,方尺而深尺。 《班志》乃雲其中容十斗,蓋古用之鬥小。 」 歐陽公《集古錄》有谷口銅甬,始元四年左馮翊造,其銘曰:「谷口銅甬容十斗,重四十斤。 」以今權量校之,容三斗,重十五斤。 鬥則三而有餘,斤則三而不足。 呂氏《考古圖》漢好官廚鼎刻曰:「重九斤一兩。 」今重三斤六兩,今六兩當漢之一斤。 又曰:「軹家釜三斗弱,軹家甑三斗一升。 」當漢之一石,大抵是三而當一也。 古以二十四銖為兩。 五銖錢十枚,計重二兩二銖。 今稱得十枚,當今之一兩弱。 又《漢書‧王莽傳》言:「天鳳元年,改作貨布,長二寸五分,廣一寸,首長八分有奇,廣八分,其圜好徑二分半,足枝長八分,間廣二分。 其文右曰『貨』,左曰『布』,重二十五銖。 」頃富平民掊地,得貨布一罌。 所謂長二寸五分者,今鈔尺之一寸六分有奇;廣一寸者,今之六分有半;八分者,今之五分。 而二十五銖者,今稱得百分兩之四十二。 是則今代之大於古者,量為最,權次之,度又次之矣。 《晉書‧摯虞傳》:「將作大匠陳勰,掘地得古尺。 尚書奏:『今尺長於古尺,宜以古為正。 』潘岳以為習用已久,不宜復改。 虞駁曰:『昔聖人有以見天下之賾,而擬其形容,象物製器,以存時用。 故參天兩地,以正算數之紀;依律計分,以定長短之度。 其作之也有則,故用之也有征。 考步兩儀,則天地無所隱其情;準正三辰,是懸象無所容其謬。 施步兩儀,則天地無所隱其情;準正三辰,則懸象無所容其謬。 施之金石,則音韻和諧;措之規矩,則器用合宜。 一本不差,而萬物皆正。 及其差也,事皆反是。 今尺長於古尺幾于半寸,樂府用之,律呂不合。 史官用之,歷象失占。 醫署用之,孔穴乖錯。 此三者,度量之所由生,得失之所取征,皆糹圭閡而不得通,故宜改今而從古也。 唐虞之制,同律度量衡;仲尼之訓,謹權審度。 今兩尺並用,不可謂之同;知失而行,不可謂之謹。 不同不謹,是謂謬法,非所以軌物垂則,示人之極。 凡物有多而易改,亦有少而難變。 有改而致煩,亦有變而之簡。 度量是人所常用,而長短非人所戀惜,是多而易改者也。 正失于得,反邪于正,一時之變,永世無二,是變而之簡者也。 憲章成式,不失其舊物。 季末苟合之制,異端雜亂之用,宜以時厘改,貞夫一者也。 臣以為宜如所奏。 』」 第8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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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知錄》
第8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