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鹽松江李雯論「鹽之産於場,猶五穀之生於地,宜就場定額,一稅之後,不問其所之,則國與民兩利。 」又曰:「天下皆私鹽,則天下皆官鹽也。 」此論鑿鑿可行。 丘仲深《大學衍義補》言復海運,而引杜子美詩:「雲帆轉遼海。 更稻來東吳」為證。 余于鹽法亦引子美詩云:「蜀麻吳鹽自古通。 」又曰:「風煙渺吳蜀,舟楫通鹽麻。 」又曰:「蜀麻久不來,吳鹽擁荊門。 」若如今日之法,各有行鹽地界,吳鹽安得至蜀哉!人人誦杜詩,而不知此故事。 所云「誦詩三百,授之以政」,不達者也。 洪武三年六月辛巳,山西行省言:「大同糧儲自陵縣、長蘆運至太和嶺,路遠費重。 若令商人于大同倉入米一石,太原倉入米一石三斗者,俱準鹽一引,引二百斤。 商人鬻畢,即以原給引自赴所在官司繳之。 如此,則轉輸之費省而軍儲充矣。 」從之。 此中鹽之法所自始。 唐劉晏為轉運使,專用榷鹽法充軍國之用。 時自許、汝、鄭、鄧之西皆食河東池鹽,度支主之。 汴、滑、唐、蔡之東皆食海鹽,晏主之。 晏以為鹽吏多則州縣擾,故但于出鹽之鄉置鹽官,收鹽戶所煮之鹽,轉鬻于商人,任其所之。 自余州縣不復置官。 其江嶺間去鹽鄉遠者,轉官鹽于彼貯之,或商絶鹽貴,則減價鬻之,謂之常平鹽。 官獲其利,而民不乏鹽。 始江淮鹽利不過四上萬緡,季年乃六百萬緡。 由是國用充足,而民不困弊。 今日鹽利之不可興,正以鹽吏之不可罷,讀史者可以慨然有省矣。 行鹽地分有遠近之不同,遠于官而近於私,則民不得不買私鹽。 既買私鹽,則興販之徒必興,於是乎盜賊多而刑獄滋矣。 《宋史》言江西之虔州地連廣南,而福建之汀州亦與虔接,虔鹽弗善,汀故不產鹽,二州民多盜販廣南鹽以射利。 每歲秋冬,田事才畢,恆數十百為群,持甲兵旗鼓,往來虔、汀、漳、潮、循、梅、惠、廣八州之地。 所至劫人谷帛,掠人婦女,與巡捕吏卒鬥格,或至殺傷,則起為盜,依阻險要,捕不能得,或赦其罪招之。 元末之張士誠,以鹽徒而盜據吳會。 其小小興販,雖太平之世,未嘗絶也。 余少居崑山、常熟之間,為兩浙行鹽地,而民間多販淮鹽,自通州渡江,其色青黑,視官鹽為善。 及游大同,所食皆蕃鹽,堅致精好。 此地利之便,非國法之所能禁也。 明知其不能禁,而設為巡捕之格,課以私鹽之獲,每季若干,為一定之額,此掩耳盜鐘之政也。 宋嘉中,著作佐郎何鬲、三班奉職王嘉麟上書,請罷茶本錢,縱園戶貿易,而官收租錢,與所在征算,歸榷貨務,以償邊糴之費,可以疏利源而寬民力。 仁宗從之。 其詔書曰:「歷世之敝,一旦以除,著為經常,弗復更制。 」以是雖當王安石之時,而于茶法未有所變,其說可通之於鹽課者也。 ●卷十一 第8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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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知錄》
第8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