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按《宣廟實錄》:洪熙元年閏七月,廣西右布政使周干,自蘇、常、嘉、湖等府巡視。 還言:「蘇州等處人民多有逃亡者,詢之耆老,皆云由官府弊政困民所致。 如吳江、崑山民田畝舊稅五升,小民佃種富室田畝,出私租一石。 後因沒入官,依私租減二斗,是十分而取八也。 撥賜公侯、駙馬等項田,每畝舊輸租一石,後因事故還官,又如私租例盡取之。 且十分而取其八,民猶不堪,況盡取之乎?盡取則無以給私家,而必至凍餒,欲不逃亡不可得矣。 乞命所司,將沒官之田及公侯還官田租,俱照彼處官田起科,畝稅六斗。 則田地無拋荒之患,而小民得以安生。 」下部議。 宣德五年二月癸巳,詔各處舊額官田起科不一,租糧既重,農民弗勝。 自今年為始,每田一畝,舊額納糧自一斗至四斗者,各減十分之二;自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者,各減十分之三,永為定例。 六年三月,巡撫侍郎周忱言:「松江府華亭、上海二縣,舊有官田,稅糧二萬七千九百餘石,俱是古額。 科糧太重,乞依民田起科,庶徵收易完。 」上命行在戶部會官議,劾忱變亂成法,沽名要譽,請罪之。 上不七年三月庚申朔,詔但系官田地稅糧,不分古額、近額,悉依五年二月癸巳詔書減免,不許故違。 辛酉,上退朝,禦左順門,謂尚書胡氵熒曰:’朕昨以官田賦重,百姓苦之,詔減什之三,以蘇民力。 嘗聞外間有言,朝廷每下詔蠲除租賦,而戶部皆不准。 甚者文移戒約有司,有『勿以詔書為辭』之語。 若然,則是廢格詔令,壅遏恩澤,不使下流,其咎若何!今減租之令務在必行。 《書》曰:『民惟邦本,本固邦寧。 』有子曰:『百姓不足,尹孰與足?』卿等皆士人,豈不知此?朕昨有詩述此意,今以示卿,其念之毋忘。 ”氵熒等皆頓首謝。 其詩曰:「官租頗繁重,在昔蓋有因。 而此服田者,本皆貧下民。 耕作既勞,輸納亦苦辛。 遂令衣食微,曷以贍其身?殷念惻予懷,故跡安得循?下詔減什三,行之四方均。 先王視萬姓,有右父子親。 茲惟重邦本,豈曰矜吾仁!」《英廟實錄》:正統元年閏六月丁卯,行在戶部奏:「浙江、直隷、蘇、松等處減除稅糧,請命名處巡撫侍郎並同府縣官,用心核實。 其官田每畝秋糧四斗一升至三石以上者,減作二斗七升;二斗一升以上至四斗者,減作二斗;一斗一升至二斗者,減作一斗。 明白具數,送部磨勘。 」從之。 第7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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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知錄》
第7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