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示志稿,體裁簡貴,法律森嚴,而殷殷辱賜下詢,惟恐有辜盛意,則僅就鄙衷所見,約舉一二,以備采菲,然亦未必是也。 蓋方志之弊久矣,流俗猥濫之書,固可不論;而雅意拂拭,取足成家,則往往有之。 大抵有文人之書,學人之書,辭人之書,說家之書,史家之書;惟史家為得其正宗。 而史家又有著作之史,與纂輯之史,途徑不一。 著作之史,宋人以還,絶不多見。 而纂輯之史,則以博雅為事,以一字必有按據為歸,錯綜排比,整煉而有剪裁,斯為美也。 今來稿大抵仿朱氏《舊聞》,所謂纂輯之善者也;而用之似不能畫一其體。 前周書昌與李南澗合修《歷城縣誌》,無一字不著來歷。 其古書舊志有明文者,固注原書名目,即新收之事,無書可注,如取於案牘,則注某房案卷字樣;如取投送傳狀,則注家傳呈狀字樣;其有得於口述者,則注某人口述字樣;此明全書並無自己一語之徵,乃真仿《舊聞》而畫一矣。 志中或注新增二字,或不加注,似非義例。 又世紀遺漏過多,於本地沿革之見於史志者,尚未采備,其餘亦似少頭緒;此門似尚未可用。 至城市中之學校,錄及樂章及先賢先儒配位,此乃率土所同,頒於令典,本不須載;今載之,又不注出於《會典》,而注出於舊志,亦似失其本原。 又詩文入志,本宜斟酌,鄙意故欲別為文徵。 今仿《舊聞》之例,載於本門之下,則亦宜畫一其例。 按《舊聞》無論詩文,概為低格分載。 今但於山川門中,全篇錄詩,而諸門有應入傳志記敘之文,多刪節而不列正文,恐簡要雖得,而未能包舉也。 又表之為體,縱橫經緯,所以爽豁眉目,省約篇章,義至善也。 今職官選舉,仍散著如花名簿,名雖為表,而實非表。 戶籍之表善矣,然注圖甲姓氏可也;今有注人名者,不知所指何人,似宜覈核。 藝文之例,經史子集,無不當收。 其著書之人,不盡出於文苑。 今裁文苑之傳而入藝文,謂仿《書錄解題》。 其實劉向《七略別錄》,未嘗不表其人,略同傳體。 然班氏撰入《漢·藝文志》,則各自為傳,而於《藝文》目下,但注有傳二字,乃為得體。 今又不免反客而為主矣。 以上諸條,極知瞽蒙之見,無當採擇。 且不自揣,而為出位之謀,是以瑣屑不敢瀆陳;然既承詢及,不敢不舉其大略也。 ○覆崔荊州書 前月過從,正在公事旁午之際,荷蒙賜贐贈舟,深切不安。 措大眼孔,不達官場緩急情事,屢書冒瀆,抱慚無地!冬寒,敬想尊候近佳。 所付志稿,解纜匆忙,未及開視,曾拜書,俟旋省申覆;舟中無事,亦粗一過目,則嘆執事明鑒,非他人可及。 前在省相見,送志稿時,執事留日無多,即云:「志頗精當;內有訛錯,亦易改正。 」數語即為定評。 今諸縉紳,磨勘月餘,簽摘如麻,甚至屢加詆詰嘲笑,全失雅道,乃使鄙人抱慚無地!然究竟推敲,不過職官、科目二表,人名有顛倒錯落;文徵碑記一卷,時代不按先後,誠然牴牾。 然校書如仇,議禮成訟,辦書之有簽商往複,亦事理之常。 否則古人不必立校讎之學;今人修書,亦不必列校訂參閲之銜名矣。 況職官、科目二表,實有辦理錯誤之處;亦有開送冊籍,本不完全之處。 文徵則因先已成卷,後有續收,以致時代有差。 雖曰舛誤,亦不盡無因也。 而諸紳指摘之外,嚴加詆訶,如塾師之於孺子,官長之於胥吏,則亦過矣。 況文理果係明通,指摘果無差失,鄙人何難以嚴師奉之。 今開卷第一條,則凡例原文雲「方志為國史要刪」,語本明白。 要刪,猶雲刪要以備用爾。 語出《史記》,初非深僻。 而簽改為要典,則是國史反藉方志為重,事理失實,而語亦費解矣。 文徵《二聖祠記》,上雲「立化像前」,下雲「食頃復活」。 化即死也,故字書死字從化字之半。 其文亦自明白。 今簽立化句雲「有誤,否則下文復活無根。 」由此觀之,其人文理本未明通,宜其任意訶叱,不知斯文有面目也。 至職官、科目之表,舛誤自應改正。 然職官有文武正佐,科目亦有文武甲乙,既以所屬七縣畫分七格,再取每屬之職官科目,逐一分格,則尺幅所不能容;是以止分七格,而以各款名目,注於人名之下。 此法本於《漢書·百官表》,以三十四官,並列一十四格,而仍於表內各注名目,最為執簡馭繁之良法。 今簽指云:「混合一表,眉目不清。 」又文徵以各體文字分編,通部一例,偶因碑記編次舛誤,自應簽駁改正可也。 今簽忽云:「學校之記當前,署廨列後,寺觀再次於後。 」則一體之中,又須分類;分類未為不可,然表奏、序論、詩賦諸體,又不分類,亦不簽改,則一書之例,自相矛盾。 由此觀之,其人於書之體例,原不諳習,但知信口詈罵,不知交際有禮義也。 其餘摘所非摘、駁所非駁之處甚多,姑舉一二以概其餘。 則諸紳見教之簽,容有不可盡信者矣。 《荊志》風俗,襲用舊文,以謂士敦廉讓。 今觀此書籤議,出於諸紳,則於文理既不知字句反正虛實,而於體例又不知款目前後編次,一味橫肆斥罵,殆於庸妄之尤,難以語文風士習矣。 因思執事數日之間,評定志稿得失,較諸紳彙集多日,紛指如麻,為遠勝之,無任欽佩之至。 但此時執事無暇及此,而鄙人又逼歸期,俟明歲如簽聲覆,以聽進止可耳。 ○為張吉甫司馬撰大名縣誌序 第10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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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通義》
第10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