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所知,在此時期以前,為支付債務利息而永久課征的稅收,只有為支付英格蘭銀行、東印度公司以及當時計劃中的土地銀行三者的貸款利息的各稅(土地銀行的貸款,只是一種擬議,未成事實)。 這時,英格蘭銀行貸與政府的金額,為三百三十七萬五千零二十七鎊十七先令十便士半,年息百分之六,計達二十萬零六千五百零一鎊十三先令五便士;東印度公司貸與政府的金額為三百二十萬鎊,年息百分之五,計達十六萬鎊。 1715年,即喬治一世元年,依據該年十二號法令,那些擔保英格蘭銀行年息的各稅以及由這次法令定為永久征收的其他若幹稅,通通集為一共同基金,稱為總基金。 此基金不僅用以支付英格蘭銀行的年金,而且用以支付其他年金及債務。 以後,依據喬治一世三年第八號法令,及五年第三號法令,此基金又增大,而當時附加的各稅,亦同樣定為永久的了。 1717年,即喬治一世三年,依據該年第七號法令,又有其他數種稅,被定為永久征收,構成又一個共同基金,稱為一般基金。 此基金所支付的年息,計達七十二萬四千八百四十九鎊六先令十便士半。 這幾次法令的結果,以前只短期預支的各稅大部分,全都變成永久的了,而其用途,不在幹支付連續由預支辦法所借入款項的本金,而在於支付其利息。 假若政府只用預支辦法籌款,那它只要注意兩點,數年之內,就可使公家收入從債務中解放出來:第一,不使基金在限定期間內負擔的債務,超過其所能負擔的數額;第二,第一次預支未償清以前,不作第二次預支。 但歐洲大多數國家的政府,都不能注意到這些。 它們往往在第一次預支時,就對基金加以過度的負擔;即或不然,也往往在第一次預支未償清以前,就進行第二次第三次的預支,而加重基金的負擔。 這樣下去,指定的基金,就變得完全不夠支付所借貨幣的本金及利息,於是就不得不單用以支付利息,或支付那等於利息的永久年金。 象這樣無打算的預支,必然會導致那破壞性更大的永久付息辦法的采用。 此例既開,公家收入的負擔,就由一定期間,延續到無限期間,而遙遙無解放的日子。 但是,在一切場合,由這種新方法能夠籌到的款額,總比由舊的預支方法來得大。 所以,人們一習知這新方法,每當國家萬分吃緊之秋,一般都舍舊法而用新法。 救目前的急難,是直接參與國事者的要圖,至於公家收入的解放,那是後繼者的責任,他們無暇顧及了。 第68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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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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