癸丑,帝乘馬至平江府行宮。 時禦營宿衛使司右軍統制苗定以所部至平江,乃以定兼權主管行在殿前司職事。 鄂州水軍統制楊欽以舟師追金人,至洪澤鎮,敗之。 夜,鎮江府統制官吳超,遣部將段溫等追金人至淮陰縣,又敗之,獲其舟船糧食甚眾。 是夜,淮東制置司劉鋭、陳敏等引兵入泗州。 金人既渡淮,有三百人長告其千戶曰:「三百人皆有歸心,不可彈壓,奈何?」千戶曰:「主雖死,豈無王法!」其弟曰:「兄言失矣,彼有父母,人心難留,豈可以法繩之!」千戶默然,各上馬,即馳去,由是西城之兵皆上馬馳,不可遏,俄而東城之人亦去。 成閔聞金人盡去,乃遣鋭等自東城之東渡淮,又令統領官左士淵等自南門入,以收復告。 金人所掠老弱在泗者,皆委之而去。 甲寅,帝至無錫縣,宰執奏敵人已去淮西,尚餘三萬眾據和州。 陳康伯等依旨撰到招安旗榜,不惟諸國之人,雖女直亦一概與補官。 內萬戶許以節鉞,其餘視爵秩高下更超等換授,白身特命以官,奴婢亦優賞,示之生路,庶使束手來歸。 帝曰:「彼亦人也,比引見所招捉到金人,朕亦悉貸死,送諸軍役使。 若盡殺之,則不勝其多,朕不忍也。 」 是日,淮西制置使李顯忠,與金人戰于楊林渡,卻之,將士死者千四百人,殺傷相當。 翼日,金人乃去。 乙卯,帝次常州。 金主次三河縣,左副元帥完顏固雲來朝。 金人破汝州。 先是京西制置使吳拱,遣訓練官牛宏等率忠義人據汝州,會統軍劉萼自鄧州北歸,宏等邀之於七里河。 敵兵甚盛,忠義人皆無甲,遂敗走。 金兵圍之五日,乃城破,殺戮殆盡。 拱在鄧州,遣統制官周贇將八千人往援之,已不及。 丙辰,帝次呂城鎮。 金主次通州。 丁巳,帝次丹陽縣。 淮西制置使李顯忠,遣統制官張榮逐敵至全椒縣,敗之,得敵所獲老弱萬餘口。 日暮,顯忠入和州。 金主至中都。 戊午,帝至鎮江府,未就舍,先乘馬幸江下觀划船。 金主謁太祖廟。 己未,帝幸鎮江府行宮。 興州左軍統制王中正等引兵再攻治平寨,拔之。 初,劉海既去治平,金以兵堅守。 中軍統制吳挺遣中正及知秦州劉忠共擊之,殺其知寨,降其招信校尉張季甫等四人。 既而金人謀復據治平,中正引兵于千家堡迎敵,戰十餘合,敵敗走,官軍進擊,大獲其俘,中正為飛槍中其左頰者二。 金主禦貞元殿,受群臣朝。 壬戌,金主詔:「軍士自東京扈從至京師者,復三年。 」 同知河間尹高昌福上書陳便宜,金主覽之再三,命內外大小職官陳便宜。 甲子,釋淮南、京西、湖北路雜犯死罪以下囚。 武信軍承宣使、淮南東路馬步軍副都總管李橫移江南西路,常州駐答刂。 金潁、壽二州巡檢高顯率所部民兵千餘人據壽春府,遂來降。 丙寅,金主詔左副元帥完顏固雲規措南邊及陝西等路事。 丁卯,金河北安撫制置使王任,天雄軍節度使王友直,自壽渡淮來歸。 任,東平人,嘗以罪亡命,敵重賞捕之急,友直方聚眾往大名,歸之。 友直喜,假契丹以舉事,遂破大名。 金主既立,下令友直之眾,並放罪歸業為平民,其眾聞之,皆散去,友直乃與任等自山東尋路來奔。 比入境,有眾三十餘,遂自淮西赴行在。 初,金主亮既為其下所殺,參知政事敬嗣暉欲立其太子光英于南京,左丞相張浩不可。 耶律元宜遣人害光英。 亮之後圖克坦氏後歸於母家。 金伊喇扎巴之報諭耶律斡罕也,斡罕約降,已而復謂扎巴曰:「若降,爾能保我輩無事乎!」扎巴曰:「我知招降耳,其它豈能必哉!」扎巴見斡罕兵強,車帳滿野,意其可以有成,因說之曰:「我之始來,以汝輩不能有為。 今觀兵勢強盛如此,汝等欲如群羊為人所驅去乎?將欲待天時乎?若果有大志,我亦不復還矣。 」賊黨或曰:「往者古紳丞相,神人也,嘗言西北部族當有事。 今日正合此語,恐不可降也。 」於是斡罕決意不降,扎巴亦留賊中。 斡罕攻臨潢,敗其守兵,進圍之,眾至五萬。 是月,斡罕遂稱帝,改元天正,復攻泰州,屢敗援師,勢益振。 續資治通鑒●卷第一百三十六 ●卷第一百三十六 【宋紀一百三十六】 起玄黓敦牂正月,盡三月,凡三月。 ○高宗受命中興全功至德聖神武文昭仁憲孝皇帝紹興三十二年金大定二年 春,正月,戊辰朔,日有食之。 己巳,遣中書舍人、權直學士院虞允文先往建康措置。 金人攻壽春府,保義郎、樞密院忠義前軍正將劉泰率所部赴救,轉戰連日,是日,金人引去。 泰身被數十創,一夕死。 先是泰自備家資,募兵三百,糧儲器械,一切不資于官。 樞密院檢詳諸房文字洪邁言其忠,詔贈武翼郎,官其家三人。 庚午,帝發鎮江府,次下蜀鎮。 金以前翰林學士承旨翟永固為尚書左丞,濟南尹布薩忠義為右丞。 辛未,帝次東陽鎮。 金主禦太和殿,宴百官,賜賚有差。 壬申,帝至建康府,觀文殿大學士、判府事張浚迎謁道左,見帝謝曰:「秦檜盛時,非陛下保全,無此身矣。 」帝慘然曰:「檜,娼嫉之人也。 」 金主敕:「御史台檢察六部文移,稽而不行、行而失當者,舉劾之。 」 乙亥,金主如大房山。 丙子,祧翼祖皇帝神主,藏於夾室。 尚書左司郎中徐度權戶部侍郎。 金主獻享山陵禮畢,欲獵而還,左丞相晏等曰:「邊事未寧,不宜游幸。 」戊寅,還宮,金主曰:「朕虛心納諫,卿等毋緘默。 」 己卯,詔:「侍從、台諫各舉可為監司一員,郡守二員;有不稱,坐繆舉之罰。 」 第319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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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鑑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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