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丑,沈該等言安南人欲買捻金綫緞,此服華侈,非所以示四方,帝曰:「華侈之服,如銷金之類,不可不禁。 近時金絶少,由小人貪利,銷而為泥,甚可惜。 天下產金處極難得,計其所出不足以供毀之費。 雖屢降指揮,而奢侈之風終未能絶,須申嚴行之。 」 乙巳,翰林學士陳誠之兼侍讀、同知樞密院事。 癸丑,御史中丞湯鵬舉兼侍讀、權尚書兵部侍郎。 甲子,湯鵬舉言:「西清次對,超躐禁從,所以褒有德而顯有功也。 敷文閣直學士秦塤,敷文閣待制秦堪,敷文閣待制吳益,皆以庸瑣之才,恃親昵之勢,可謂無功無德者也,其可直西清而充次對乎?請鎸褫職名,示天下以至公之道。 」詔:「鵬舉所論,甚協公議。 然朕以秦檜輔佐之久,又臨奠之日,面諭檜妻,許保全其家。 今若遽奪諸孫與婿職名,不惟使朕食言,而于功臣傷恩甚矣!可令中外知朕此意,今後不得更有論列。 」 冬,十月,己巳朔,右朝議大夫、知明州王俁試尚書戶部侍郎。 丙子,拱衛大夫、忠州防禦使、兩浙西路兵馬鈐轄邵宏淵為殿前司前軍統制。 乙酉,金葬始祖以下十帝于大房山。 丁酉,詔:「前特進張浚,依舊永州居住,俟服闋取旨。 」 先是浚奉母喪歸葬于蜀,行至江陵,會以星變求直言。 浚慮金數年間決求釁用兵,而吾方溺于宴安,謂金可信,蕩然莫之為備;沈該、万俟禼居相位,尤不厭天下望,朝廷益輕,雖在苫塊,不得不為帝終言之。 乃復奏曰:「向者講和之事,陛下以太母為重爾。 幸而徽宗梓宮亟還,此和之權也。 不幸用事之臣,肆意利慾,乃欲翦除忠良,以聽命于敵而陰蓄其邪心,故身死之日,天下相慶,蓋惡之如此。 方奸雄之人,拳于富貴,分別黨與,布在要郡,聚斂珍貨,獨厚私室,皆為身謀而不為陛下謀也。 坐失事機二十餘年,有識痛心。 失賢才不用,政事不修,形勢不立,而專欲受命于敵,適足啟輕侮之心而正墜其計中。 臣願陛下深思大計,復人心,張國勢,立政事,以觀機會,未絶其和,而遣一介之使與之分別曲直逆順之理,事必有成。 」 万俟禼、湯思退見之,大怒,以為金未有釁,而浚所奏乃若禍在年歲間者。 湯鵬舉即奏:「浚身在草上,名系罪籍,要譽而論邊事,不恭而違詔書,取腐儒無用之常談,沮今日已行之信誓,豈復能為國家長慮!徒以閒居日久,以冀復用。 議者以為前此權臣嘗被其薦,故雖致人言,猶竄近地。 況浚近得旨歸葬于蜀,尚堅異議,以唱率遠方之人,慮或生患。 望屏之遠方,以為臣下不忠之戒。 」故有是命。 閏十月,己亥朔,湯思退言昨日張浚行遣極當,帝曰:「浚用兵,不獨朕知,天下皆知之。 如富平之敗,淮西之師,其效可見。 今復論兵,極為生事。 且太祖以神武定天下,亦與契丹議和。 」陳誠之曰:「浚論事頗有不當,如石晉因契丹之力以自立,其勢不得不與之和,此桑維翰之功也。 及景延廣用事,遽以翁孫之禮待之,契丹遣使問曲直,延廣對使者云:『晉有橫磨劍十萬口,翁欲戰則來。 』石晉之禍自此始。 浚不罪延廣而謂維翰不當與契丹和好,甚無謂。 」帝曰:「耶律德光入汴,首以此言數延廣罪。 」誠之曰:「浚永州之命,甚塞眾議。 」帝曰:「不如此,議論不定。 」 庚子,秘閣修撰、知婺州辛次膺權尚書禮部侍郎。 辛丑,宗正少卿李琳為賀大金正旦使,秉義郎、侍衛馬軍司幹辦公事宋均副之;尚書左司郎中葛立方為賀生辰使,合門宣贊舍人梁份副之。 丙午,詔:「廉州歲貢珠,雖祖宗舊制,聞取之頗艱,或傷人命。 自今可罷貢,幸丁縱其自便。 」帝謂宰執曰:「朕嘗讀太祖《實錄》,見劉鋹進珠子馬鞍,太祖知劉鋹改採珠子甚多,日役幸丁數千人,死者不少。 朕以為珠子非急用之物,既是難得,且傷人命,故特令罷貢,以為一方無窮之利。 」 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建武軍承宣使、新江南西路馬步軍副都總管董先卒於鄂州。 徽猷閣直學士致仕胡寅卒於衡州。 十一月,丙子,左從事郎、主管禮兵部架閣文字杜莘老充敕令所刪定官。 先是詔以星變求言,莘老上書論:「彗,戾氣所生,歷考史牒,多為兵兆。 國家為息民通和,而將驕卒惰,軍政不肅。 今因天戒以修人事,思患預防,莫大於此。 」因陳時弊十事。 丙戌,知盱眙軍吳說奏請禁止采咸。 帝曰:「暴殄天物,誠為可禁。 第貧民以此為生,一旦禁止,恐致失業。 古之聖人,先仁民而後愛物,今但令官司不得買咸,民間從其便也。 。 」 十二月,戊戌逆,臘饗太廟。 是日也,罷朔祭,以禮官援淳化故事有請也。 辛丑,知樞密院事湯思退同知樞密院事。 壬戌,三佛齊國進奉使蒲晉等入見。 癸亥,封其國首領為王,蒲晉等賜秩有差。 甲子,金賀正旦使中奉大夫、秘書監、右諫議大夫梁銶、副使定遠大將軍、充馬軍副都指揮使耶律諶入見。 帝嘗制宣聖及七十子像贊,親書之。 是月,始命刻石。 ○高宗受命中興全功至德聖神武文昭仁憲孝皇帝紹興二十七年金正隆二年 春,正月,戊子,右通直郎、監登聞檢鼓王述,以貧乞補外。 帝曰:「王倫頃年奉使金國,金欲留之,許以官爵,倫不從,乃冠帶南向,再拜求死。 此事亦人所難,宜恤其後,可特添差通判平江府。 」 庚寅,金以工部侍郎韓錫同知宣徽院事。 錫不謝,杖百二十,奪所授官。 二月,丁酉朔,詔:「自今國學及科舉取士,並令兼習經義、詩賦,內第一場大小經各一道,永為定製。 」 第28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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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鑑 中》
第28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