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平既久,生齒益繁,需用益多,通商益廣。 以理言之,關稅宜倍增。 乃數十年來,征數日絀,虧空日多,轉不及曩時所定戶工二部四百六十萬之額。 其咎安在?嘗閲英國財賦志略,咸豐二年,歲入四千八百餘萬,內關稅一千八百餘萬。 又云:六年歲入七千餘萬,不言關稅若干。 一通事云:七千餘萬中,關稅之增最多。 夫彼國通商增廣,固不止中華,而中華實大宗。 彼增而我無增,不惟無增,而且益減,何哉?不實征,不實解也。 夫彼之能實征實解者,吾見之江海關矣。 貨物進口,彼鬼役持帳來易我單,即憑單令我役運岸。 不聞運單中所無之一物,亦不聞自運一物。 夫以今日之夷焰,若以吾吏吾商處之,必十漏七八,我亦無如何,而彼不為也。 於我關如此,即於他關可知。 往嘗謂洋錢重七錢三分,實紋六錢五分,余鉛八分。 中國行用,輒當銀八錢以上。 其中國仿造者,雖無鉛,亦不行。 何則?識其為夷制,即可信其有實銀六錢五分。 若彼雜以銅鉛,亦非我所能識別。 而彼決不為。 是以通行。 候官林文忠公造銀餅,初亦便用。 未幾,即質雜。 市中析之為零銀,銀餅遂廢。 又今夷市我購彼貨,先銀後貨。 彼役購我貨,先貨後銀。 甚有寄販名目。 與貨後,輒揚帆西去。 一年為期,贏縮惟彼所命者。 要之,彼不能信我,斷不敢與之交易。 而通商之局散矣。 夫子曰:言忠信,雖蠻貊可行。 不謂蠻貊能信,我乃為蠻貊所行,可為大息!今視于關務而益慨然于彼之能信,我之不能信也。 夫我之不能信,為隱微深痼之疾,非一朝夕之故。 驟欲其洗心革面,斷有所不能。 莫若舉各關而盡撤之。 京門則復譏而不征之法,以稅額入諸厘捐,以代各關。 責成地方官會同紳董治之。 厘捐立法尚新,依為蟊夷者宜少。 即亦散而無紀,尚非過而不留。 脫有弊竇,有蹤跡可尋,有人證可指。 比之關政,彼善於此。 特不得多設卡柵,招引關夷,無關之名,有關之實而已。 且厘捐者,市征也。 王制,市廛而不征,關譏而不征。 孟子言:文王治岐,關市譏而不征,而《周禮》有關市之征。 是其法必始於殷之衰。 文王去之,周公又行之。 春秋戰國無改。 孟子欲覆文王之治,以復古。 雖以周公之法而不謂然也。 即今制固亦有關征,無市征也。 增厘捐,而關市並征矣。 厘捐之弊,恐將如宋陳遘之經制錢,翁彥國之總制錢,久而不革。 擇一而廢之,又曷可緩哉! ○籌國用議 古不以銀為幣。 唐時用銀,不過蠻市。 明初用鈔用錢,禁用銀。 中葉後,銀始通行。 顧氏炎武著論,用錢費銀,意在復古,余往時見銀價日貴,農田出谷,而國課徵銀,準折消耗,民不聊生。 未嘗不以顧氏之論為善。 乃自五口通商,而天下之局大變。 從此以銀為幣之勢已定,雖五帝三王復起,不能改也已。 蓋今以合地球九萬里為一大天下,中國僅十有五分之一耳。 其十有四用銀,而其一不用銀,猶之十有七省用銀,而一省不用銀,行乎不行乎?曩嘗謂市易之事,貴征賤,賤征貴,勢之所趨,有莫適為主,而一成不可變者。 即如鈔幣一法,雖以天子之命,不行斯不行耳。 嚴刑峻法曾不足動其毫末。 征諸古而皆然,驗之今而益信。 且夫鈔亦幸而不可行耳。 若其可行,則銀且盡為諸夷所有。 一旦有事,鈔幣無從支銀,百萬資財,俄頃片楮。 而銀之重中於人心,權勢遂盡移于有銀之諸夷。 幾何不為閩省前年之事! 然則,居今日而言裕國,宜何從?曰:仍無逾于農桑之常說,而佐以樹茶開礦而已。 西北水利,已具前議。 又不獨西北也。 大江以南之農,恆勤,大江以北之民,多惰。 山左舒君夢齡,宰皖北,以地多曠土,募江蘇人教民耕之。 民輒曰:必爾始得食,寧餓死耳。 噫,何論東豫哉!是宜勸之,董之,務有以變之,俾無曠上而後已。 且也,東南諸省兵燹之後,流離死亡,所在皆是。 孑遺余黎,多者十之三四,少者十不及一人。 少即田荒,田荒即米絀。 必有受其饑者。 是宜以西人耕具濟之。 或用馬,或用火輪機,一人可耕百畝。 或曰:我中華向來地窄民稠,一用此器,傭趁者無所得食,未免利少而害多。 以今日論之,頗非地窄民稠之舊。 則此器不可常用,而可暫用也。 又中國積歲兵荒,絲市減十之六七,而夷船所購,數倍往時。 故蠶桑之利,近年更普。 往嘗謂古無棉布,以麻葛為布,故老者非帛不暖,而桑與農並重。 至拔茶樹桑,傳為善政。 更由當時以絹為幣之故。 自木棉入中國,似蠶桑非貧民急務矣。 然由今日觀之,則茶桑又併為富國之大原也。 上海一口,貿易歲四五千萬,而絲茶為大宗。 彼以雅片洋貨相抵猶不足,必以銀補之。 設使彼有雅片,我無絲茶,中國早不支矣。 勸桑亦具前議。 至茶宜于山石起不能生他木之處。 若推廣種茶,其利不可勝計。 開礦一事,或疑礦稅病民,礦徒擾民,且礙風水。 不知風水渺茫之說,非經國者所宜言。 開礦非利其稅,即經費之外,全以與民,不失為藏富之道。 礦徒非賊比,在駕馭得人而已。 諸夷以開礦為常政,不聞滋事。 且夷書有云:中國地多遺利。 設我不開,而彼開之,坐視其捆載而去,將若之何!又夷書動言鴉片害人,宜禁。 將來和議既固,理曉諸夷,彼禁販運,我禁吸食。 即仍修吸食者,斬之。 舊令亦未嘗不可徐議之也。 裕國之道,不外乎此。 ○重酒酤議 第5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音調
速度
音量
語言
《晚清文選》
第5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