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曰嚴約束。 殺賊所以安民,安民乃可以殺賊。 將出令而兵不敢嘩,兵奉令而民不知擾,則有制之師也。 粵逆所過之處,橫刀躍馬,市肆一空。 人民遭其屠戮,子女遭其擄脅,財物遭其搜括,室廬遭其焚燬,慘酷之狀,固已觸目心傷,被害遺黎,群焉飲憾。 然市井愚民,罔識大義,亦容有謂盜賊之害,猶愈于兵者,何也?粵逆志在擇肥而噬,下戶窮檐,搜求不暇,且或以時詐示仁義,愚弄吾民,買飯求漿,多給市直。 至于不法兵勇,罔知號令。 方其攫取姦污,則雖窮苦之家,亦鮮得免。 於是民不怨賊而反怨官兵矣。 夫以盜賊而詭施小惠,民于盜賊宜有恕詞。 以官軍而行同盜賊,民于官兵能無隱憾。 若不隨時嚴按軍法以服民心,恐草野怨咨鬱勃之言,將有難於盡詰者。 軍中兵勇而外,有長夫,有餘丁,有隨營貿易之人。 兵丁舊服營規,管轄甚密。 果令嚴為約束,無難一律肅然,鄉勇多系四方無藉之民,較兵丁殊為難管。 然猶名隷籍伍,有犯自可按籍而稽。 至于長夫及隨營買賣之人,則均遊蕩性成,不安鄉裡。 名雖貿易營生,實則不堪問其所自。 倏來倏往,蹤跡靡常。 甚或偽造兵勇腰牌,假其裝束,時赴近營各鄉村,掠取各物,轉賣營中,肆行無忌。 鄉民誤為兵勇,不敢格殺。 且畏其勢橫人眾,莫敢誰何。 此輩久處營中,熟睹戰鬥之事,輕生嗜利,習為固然。 將來事竣撤遣,散處民,必多不靖。 從前三省教匪之役,大局已經戡定,而搜誅餘匪,及不法夫勇之嘯聚者,又至兩年。 其明證矣。 應飭各營于所管轄兵丁長夫及買賣人等,嚴明約束。 遇有干犯,除兵勇分別治罪外,長夫及買賣人等,尤宜從重懲處。 其有逃匿他方者,所在地方官一體嚴密察緝,隨時懲辦。 重即處死。 斯亦結民心而毖後患之一端也。 一曰寬脅從。 粵逆起事,死黨存者實不過數千。 其餘則新附之匪與裹脅之眾也。 會匪盜賊,與凶惡痞棍,粵楚州縣,所在有之。 平時作奸犯科,擾害鄉曲。 官司每苦文法之煩,曲從寬貸,一旦有警,遂爾率其醜類,從亂如歸。 又在配軍流及被賊劫放監禁各犯,乘亂得脫,為賊馳驅。 此皆甘心從逆,執死不回,寬之而無可寬者也。 至若村市浪民,被賊驅脅,本無從逆之情。 但因賊中禁制甚嚴,末由自拔。 又或以全家被擄,勢難兩全。 依違其間,遂歷歲月。 比發已加長,便與老賊無殊。 欲留則違其歸順之心,欲去則恐膺不測之戮。 低徊無計,進退維艱。 此等苦衷,殊堪軫念。 賊匪自武昌竄去時,黨眾發潛逃者,亦已無數。 即其中長髮之賊,為居民瀝訴被裹之由,往往悲感無端,聲淚俱下。 可見小民具有天良,終非左道所能煽惑也。 官飭各營,多寫簡明示諭,射入賊中。 臨陣于旁近豎立投誠免死大旗。 令其乘官軍與賊接仗時,棄械奔赴旗下,並設一發公局,發給免死執照,資遣回家。 倘如官兵連獲大勝,非獨不甘從逆者以免死而得生,即心持兩端者亦將去逆而效順。 既可用諜以探賊之情,復可用閒以攜賊之黨。 黨羽既已披離,渠魁何難殄滅!其于剿賊機宜,或亦不為無補也。 ○答曾侍郎師書 九月二十四日奉八月二十三日衡州一書,並寄示與王樸山兄往來各函,具言兵之不可用,欲再招勇六千,以為滅賊之具,初七日從吳甄甫先生處,寄到一書,又以南昌楚勇求賞一事,慮勇亦不可用。 忠源竊謂兵勇皆未嘗不可用,患將兵將勇者不得其人也。 夫兵之不可用者,勇于擾民,狠于仇勇,敢於犯上,而獨怯于殺賊。 既盡于吾師前書所云矣。 然使得一廉明之將統之,視兵民為一體,則兵不敢擾民。 聯兵勇為一氣,則兵不敢仇勇。 將之愛兵如父兄之愛子弟,則兵之衛將亦將如手足之衛頭目,而無把持挾制之患。 將有敢死之心,則訓練必勤,兵有可以殺賊之具,則膽氣自壯,而無畏避遷延之禍。 今之為將者一切反是,而謂兵不可用。 兵亦任咎也。 若夫勇之難用,則更有甚于兵者。 潮勇捷勇,無論矣。 吾鄉嚴雲舫之辰勇,樊川之勝勇,勞氏子之彪勇,在長沙皆能殺賊。 其後歸鄧紹良統帶,駐鎮江府城外,淫掠殺戮,至激吾民控訴于賊,甘心為賊嚮導。 頃刻之間,全軍潰散。 賴和鎮軍接統之,整齊訓練,稍稍成軍。 然聞其欲懲治一二人,竟以不密,逃去為賊。 竊意兵之為害,尚不至此。 諸勇之中,惟楚勇較馴,無從前數者之弊。 然南昌求賞一事,亦大不成事體。 吾師所聞,不為無因。 筠仙既歸里,問之可得其顛末。 雖由小人教之,忠源未能先事預防。 然其頑梗亦可概見。 湘勇較楚勇尤馴。 然斗山所統,八月二十六日為索賞項,幾于喧嘩。 寶峰所統,在德安一哄而散。 勇之難帶,其略如此。 然而羅山之勇無是,樸山之勇無是,即忠源前此之楚勇亦不聞有是。 不獨此也,廣勇最稱跋扈,大營散之,張石卿制軍收之,以援江西。 忠源甚非所願。 念既如此,不收恐去從賊。 姑令紮營城外,而留心駕馭之。 卒乃大得其用。 楚勇相親已久,置之不經意,至有求賞之事。 可見患常發於所忽,不可不同警也。 第5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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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文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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