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方,假定有一個人,斷定他每年能出六十鎊的房租,又假定,加在房租上由住戶支出的房租稅,為每磅四先令,或全租金的五分之一,那末,在這場合,六十鎊租金的住宅,就要費他七十二鎊;其中有十二鎊,超過了他認為能擔負的額數。 這一來,他將願意住壞點的,或租金五十鎊一年的房屋,這五十鎊,再加上必須支付的房租稅十鎊,恰恰為他斷定每年所能負擔的六十鎊的數額。 為要付房租稅,他得放棄房租貴十鎊的房屋所能提供的另外便利的一部分。 我說他得放棄這另外便利的一部分,因為他很少得放棄其全部。 有了房租稅,他會以五十磅租得無稅時五十磅所格不到的較好的房屋。 因為,這種稅,既把他這個競爭者排除去,對於年租六十鎊的房屋,競爭自必減少,對於年租五十鎊的房屋,競爭亦必同樣減少,以此類推,除了租金最低無可再減,而且會在一定時間因此增加其競爭的房屋外,對於其他一切房屋,競爭都會同樣減少;其結果,一切競爭減少的房屋的租金都必多少下落。 可是,因為減少的任何部分,至少在相當長期內,不會影響建築物租,所以,其全部就必然要落在地皮租上。 因此,房租稅最後的支付,一部分落在那因為分擔此稅而不得不放棄其一部分便利的住戶頭上,另一部分落在那因為分擔此稅而不得不放棄其一部分收入的地皮所有者頭上。 至於他們兩者間,究以何等比例分擔這最後支付,那也許是不容易斷定的。 大約在不同情況下,這種分配會極不一樣;而且,隨著這些不同情況,住戶及地皮所有者,會因此稅而受到極不相同的影響。 地皮租所有者由於此稅所可能受到的不平等,完全是由於上述分擔上偶然發生的不平等。 但住戶由於此稅所可能受到的不平等,就除了分擔上的原因以外,還有其他原因。 房租對於全部生活費的比例,隨財產的大小程度而不同。 大約,財產最多,此種比例最大;財產逐漸減少,此種比例亦逐漸減低;財產最少,此種比例最小。 生活必需品,是貧者費用的大部分。 他們常有獲得食物的困難,所以他們細微收入的大部分,都是費在食物上。 富者則不然。 他們主要的收入,大都為生活上的奢侈品及虛飾品而花費掉;而壯麗的居室,又最能陳飾他的奢侈品,顯示他的虛榮。 因此,房租稅的負擔,一般是以富者為最重。 這種不平等,也許不算怎麼背理。 富者不但應該按照收入比例為國家提供費用,而且應該多貢獻一些,難道可說這是不合理的嗎? 第619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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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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