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房租中,凡超過提供合理利潤的部分,自然歸作地皮租。 在地皮主與建築主為各別個人的場合,這部分,大抵要全數付與前者。 此種剩餘租金,是住戶為報酬屋址所提供的某種真實或想象的利益而付給的代價。 在離大都市遼遠、可供選擇建築房屋的空他很多的地方,那里的地皮租,就幾乎等於零,或比那地皮用於農業的場合所得不會更多。 大都市附近的郊外別墅,其地皮租就有時昂貴得多。 至於具有特別便利,或周圍風景佳美的位置,不待說,那是更其昂貴。 在一國首都,尤其是在對房屋有最大需要的特別地段內(不問這需要是為了營業,為了遊樂,或只為虛榮和時尚),地皮租大都是最高的。 對房租所課的稅,如由住戶付出,且與各房屋的全租成比例,那就至少在相當長期內不會影響建築物租。 建築業者如得不到合理利潤,他就會不得已拋棄這行業,這一來,不要多久,建築物的需要提高,他的利潤便會恢複原狀,而與其他行業的利潤,保持同一水准。 這種稅,也不會全然落在地皮租上。 它往往會這樣自行區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由住戶擔當,一部分由地皮主支出。 第61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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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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