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變土地稅會阻礙耕地改良,似可作為反對此稅的最重要口實。 因為,如果君主不分攤改良的費用,而分享改良所得的利潤,為地主者,必比較不願從事土地的改良。 然而,就是這種阻礙,也許亦有法可以免除。 要是在地主進行改良土地之前,許其會同收稅官吏,依照雙方共同選擇的鄰近地主及農夫各若幹人的公平裁定,確定土地的實際價值,然後在一定年限內,依此評價課稅,使其改良所費,能完全得到賠償,這樣他就沒有什麼不願改良土地了。 這種賦稅的主要利益之一,在於使君主因注意自身收入的增加,而留心土地的改良。 所以,為賠償地主而規定的上述期間,只應求達到賠償目的,不應定得太長;如地主享受這利益的時期太遠,那就恐怕會大大阻礙君主的這種注意。 可是,在這種場合,與其把那期間定得太短,卻倒無妨定得略長一些。 因為,促進君主留意農事的刺激雖再大,也不能彌補那怕是最小的阻礙地主注意改良土地的動機。 君主的注意,至多只能在極一般的、極廣泛的考慮上,看怎樣才有所貢獻於全國大部分土地的改良。 至於地主的注意,則是在特殊的細密的計較上,看怎樣才能最有利地利用他的每寸土地。 總之,君主應在其權力所及範圍內,以種種手段鼓勵地主及農夫注意農事,就是說,使他們兩者,能依自己的判斷及自己的方法,追尋自己的利益;讓他們能最安全地享受其勤勞的報酬;並且,在領土內設置最便利最安全的水陸交通機關,使他們所有的生產物,有最廣泛的市場,同時並得自由無阻地輸往其他各國。 凡此種種,才是君主應當好好注意的地方。 假若這種管理制度,能使土地稅不但無礙於土地的改良,而且使土地改良有所促進,那麼上地稅就不會叫地主感到何等不便,要說有,那就是無可避免的納稅義務了。 社會狀態無論怎樣變動,農業無論怎樣進步或退步,銀價無論怎樣變動,鑄幣法定標准無論怎樣變動,這樣一種賦稅即無政府注意,亦自會不期然而然地與事物的實際狀態相適應,而且在這些變動下,都會同樣適當,同樣公平。 所以。 最適當的辦法,不是把它定為一種總是按一定評價征收的稅,而是把它定為一種不變的規定,或所謂國家的基本法。 有的國家,不采用簡單明t的土地租約登記法,而不惜多勞多費,實行全國土地丈量。 它們這樣做,也許因為怕出租人和承租人會夥同隱蔽租約的實際條件,以騙取公家收入。 所謂土地丈量冊,似乎就是這種報確實的丈量的結果。 第61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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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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