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主自耕其所有地一部分時,其地租可由鄰近農人及地主公平估定。 此估定的地租,如未超過某一定額,可照威尼斯境內所行辦法,略減其若幹稅額。 獎勵地主自耕,是很關重要的。 因為地主的資本,大抵較佃農為多,所以,耕作縱談不及佃農熟練,常常能夠得到較豐盈的收獲。 他有財力進行試驗,而且一般是有意進行試驗的。 試驗不成功,所損於他的有限,試驗一成功,所利於全國耕作改良的無窮。 可是,借減稅鼓勵地主自耕,只可做到足以誘使他自耕其一部分土地的程度。 設使一大部分地主都被引誘去自耕其所有土地,那全國將充滿著懶惰放蕩的地主管家(為著自身利益而不得不在所擁有的資本及所掌握的技能的許可範圍內盡力耕作的認真和勤勉的佃農,盡被那些地主管家所替代)。 地主管家這種濫費的經營,不到幾久,便會使耕作荒廢,使土地年產物縮減,這一來,受其影響的,將不僅地主的收入,全社會最重要收入的一部分,亦將因而減少。 象上述那種管理制度,一方面也許可以免除這一種稅收由於不確定所加於納稅者的壓迫與不便;另一方面,在土地的一般經營上,也許又可由此導人一種對全國土地的一般改良及全國耕作的改善有極大貢獻的計劃或政策。 土地稅隨地租變動而變動,其征收費用,無疑較額定不變的所費為多。 因為,在這制度下,不能不在各地多設登記機構,而當地主決定自耕其土地時,就須重新評定該地的地租,而兩者都要增加費用。 不過,這一切費用,大抵都很輕微,和其他收入比這種土地稅少得多的稅收的征收費用相比,實不算一回事。 第61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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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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