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貿易開放後不久,皇家非洲公司自知非私人冒險者的競爭敵手,於是不顧民權宣言,竟把這些私人冒險者稱為無執照營業的私商而加以迫害。 1698年,對私人冒險者幾乎一切部門的貿易均課以百分之十的稅,稅款由公司充作堡壘及守備隊維持費。 但盡管有這種重稅,公司在營業上仍不能和私人競爭。 公司的資本及信用著著減退。 至1712年,公司負債累累,使議會認為,為公司及債權人的安全,有必要制定以下法案,即公司債務的償付日期以及關於債務的其他必要協定,只須公司債權人(就人數言,就價值言)三分之二以上的決議,就對全體債權人有約束力。 1730年,公司的業務陷於極度混亂。 就連維持它的堡壘和守備隊,亦無能力。 然設立這公司的唯一目的或口實,卻就是維持這些堡壘和守備隊。 議會見此情形,決定每年撥款一萬鎊,作這用途。 此款自那年度起一直撥至該公司解散的年度止。 1732年,該公司因多年對西印度黑奴貿易都是虧損,決定從此中止,而把已經由非洲海岸買得的黑奴轉賣於美洲私人貿易者,把公司中的雇役,用以從事非洲內地的金沙、象牙、染料的貿易。 但這範圍縮小的貿易,其經營並不比先前範圍廣泛的貿易更為得手。 公司的業務,依然日形衰退,無論就那一點說,都達到破產的狀況。 議會知無可挽救,下令把它解散。 其堡壘及守戍,則責成現今在非洲貿易商人所組織的合組公司管理。 在皇家非洲公司設立之前,先後組織進行非洲貿易的,已有三家股份公司,它們都沒有成功。 它們都持有特許狀,該特許狀雖未經議會確認,但在當時被認為確賦有專營特權。 第54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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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第54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