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認真說來,無論那個國家,都不能說審判是免費的。 至少,訴訟當事人,總不能不報酬律師和辯護士,否則,他們執行職務,就會比實際情況還要不滿意。 每年付給律師、辯護士的手續費,就各法庭總計起來,恐怕要比審判官的薪俸多得多。 審判官的薪俸,雖然由國王付給了,但在任何地方,訴訟事件的必要費用都沒有大減。 不過,禁止審判官向訴訟當事人領取禮物或手續費,與其說是為了減少費用,無寧說是為了防止腐敗。 審判官是一個有名譽的官職,報酬雖再少,想幹的人依舊多。 比審判官職位較低的治安推事,論工作是異常麻煩的,論報酬大抵毫無所得,然而大多數的鄉紳,卻唯恐弄不到手。 大大小小的一切司法人員的薪俸以及司法行政的一切費用,即使處理不很經濟,亦不過占國家全部費用的一極小部分。 這情況不限於哪一國,各文明國家都是如此。 第52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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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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