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上的不平等,開始於遊牧時代,即社會發達的第二期。 接著,它就帶來了人與人之間過去不可能存在的某種程度的權力和服從,而因此又帶來了保持權力和服從所必要的某種程度的民政組織。 這種演進,似乎是自然而然的,甚至與上述那必要的考慮無關。 不過,那種必要的考慮,此後對權力和服從的維持與保護確有極大的貢獻,那是無疑的。 特別是富者,他們當然願意維護這種制度,因為只有這種制度才能保持他們既得的利益。 小富人聯合起來,為大富人保障財產,因為他們以為,只有這樣,大富人才會聯合起來,保障他們的財產。 一切牧人感到:他們小畜群的安全,全靠那最大一個牧者的大畜群的安全,他們的小權力的保持,全靠這最大一個牧者較大的權力的保持。 並且,要使比他們地位低的人服從自己,他們自己就得好好服從他。 這樣,他們就構成了一種小貴族。 這些小貴族感覺到:要他們的小君主保障自己的財產,支持自己的權力,他們自己就得保障小君主的財產,支持小君主的權力。 就保障財產的安全說,民政組織的建立,實際就是保護富者來抵抗貧者,或者說,保護有產者來抵抗無產者。 可是,這君主的司法權力,不但對於他毫無所費,而且在一長時期中成為他的一種收入源泉。 要求他裁判的人,總願意給他報酬;禮物總是隨求隨到。 君權確立以後,犯罪者除賠償原告損失以外,還得對君主繳納罰金。 因為被告麻煩了君主,攪擾了君主,且破壞了君主的和平,科以罰金,乃罪有應得。 在亞洲的韃靼政府下,在顛覆羅馬帝國的日耳曼民族和塞西亞民族所建設的歐洲各政府下,無論就君主說,或就君主以下在特定部落、氏族或領地行使特定裁判權的酋長或諸侯說,司法行政,都是一大收入源泉。 這司法裁判的職權,原先常由君主酋長等自己行使。 此後因為感到不便,才委任代理人、執事或裁判官行使。 不過代理人仍有對君主或酋長本人提供關於司法收入的收支的報告的義務。 我們試讀亨利二世給與其巡回裁判官的訓令,就可明白,那些巡回裁判官巡行全國的任務,不過是要替國王征集一項收入。 當時的司法行政,不但會對君主提供一定的收入,而且獲得這種收入,還是他希望由司法行政取得的主要利益之一。 第52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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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第52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