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上述法令,西尼加膠或阿拉伯膠,列在染料之內,亦得免稅輸入。 在再輸出時,要納輕微的稅,一百一十二磅不過三便士。 當時,法國獨占西尼加附近生產這種染料的國家的貿易;英國市場不容易從生產地點直接輸入來供應。 幹是,喬治二世第二十五年規定,西尼加膠,得從歐洲各地輸入(那與航海條例的本首大相違背)。 但此法令的目的,不在於獎勵這種貿易,所以違反英國重商政策的普通原理,於其輸入時,每一百一十二磅課稅十先令,而在輸出時,又不許退還任何部分。 1755年開始的戰爭的勝利,使英國象從前的法國一樣,對那些國家也享受專營貿易的特權,和議一成立,我們的制造者即要乘此良機,建立一種有利於他們自己但有害幹這商品生產者及輸入者的獨占。 所以,喬治三世第五年第三十七號法令規定,從英王陛下非洲領土輸出西尼加膠,只許輸往不列顛;象對我國美洲殖民地和西印度殖民地各列舉商品一樣,加上了同樣的限制、規律、沒收及處罰。 誠然,其輸入,一百一十二磅只納輕稅六便士,但其再輸出,一百一十二磅須納重稅三十先令。 我國制造業者的意旨,要把這全部產量運到英國來,而且,為要使自己能以自定的價格購買這商品,又規定其中任何部分,除非負擔大的費用,不能再輸出。 事實上,這樣的費用,就夠阻害它的輸出了。 他們在這里,象在其他許多場合一樣,都是受著貪欲的驅使,但結果同樣大失所望。 這種重稅,是秘密輸出的引誘。 這種商品,有許多是由英國和非洲,秘密輸往歐洲各制造國,尤其是荷蘭。 因此,喬治三世第十四年第十號法令,把此輸出稅減為每一百一十二磅納五先令。 第479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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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第47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