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呢絨制造者,說服國會,使它相信,國家的繁榮,依存於他們這種業務的成功與推廣,他們在這一點上,比任何其他種類制造業者都更成功。 他們不僅從絕對禁止外國呢絨輸入,取得了一種妨害消費者的獨占,而且從禁止活羊及羊毛輸出,取得了一種妨害牧羊者及羊毛生產者的獨占。 我國保證歲入的法律,有許多被人適當地指斥說,對那些在法律未頒布前被認為無罪的行為科以嚴厲處罰,實過於苛酷。 但我敢說,連最苛酷的歲入法律,與我國商人和制造業者吵吵鬧鬧地硬要國會頒布,以支持他們那種荒謬的、不正當的獨占權的某幾種法律比較,亦會使人覺得平和寬大。 象德拉科的法律一樣,支持那種獨占權的法律,可以說是用血寫成的。 伊麗莎白第八年第三號法令規定,輸出綿羊、小羊、公羊老,初犯沒收其全部貨物,監禁一年,在某一市日,截斷其左手,釘在市鎮上示眾;再犯,即宣告為重罪犯人,判處死刑。 此法律的目的,在於防止我國的羊種在外國繁殖。 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及第十四年第十八號法令,又宣布輸出羊毛亦犯重罪,輸出者須受重犯罪人那樣的刑罰,貨物亦被沒收。 為著國家的人道名譽,我們希望這兩種法律都不實施。 第一種,據我所知,雖至今尚未明令撤除,法學家霍金斯認為至今還是有效,但那法律,也許在查理二世第十二年第三十二號法令第三節中,實際被取消了。 查理二世的法令,雖沒有明白取消前法令所規定的刑罰,卻規定了一種新刑罰,即凡輸出或企圖輸出羊一頭,科罰金二十先令,並沒收這頭羊及其所有者對船只的部分所有權。 第二種法律,則由威廉三世第七年、第八年第二十八號法令第四節明白撤廢了。 這法令宣稱:“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及第十四年頒布的禁止羊毛輸出法令,把羊毛輸出看做重罪。 因為刑罰過於苛重,犯罪者的控訴,未能按法辦理。 該法令關於該犯罪行為定為重罪一節,著即明令撤銷,宣告無效。 ” 第47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音調
速度
音量
語言
《國富論》
第47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