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把殖民地某幾種極重要產物,限定輸入它的市場,作為補償,它又使殖民地某幾種產物在這市場里占有某種優勢,其所用的方法是對由他國輸入的同種產物課以高關稅,而對由殖民地輸入的則給予獎勵金。 按前一種方法,它在國內市場里給予殖民地的砂糖、煙草和鐵以上述好處,按後一種方法,它給予殖民地的生絲、大麻、亞麻、靛青、海軍用品和建築木材以輸入獎勵金。 以獎勵金獎勵殖民地產物輸入的這第二種方法,據我所知,是英國所特有的。 第一種方法卻不是這樣。 葡萄牙不滿足於僅以高關稅限制煙草從殖民地以外任何其他地方輸入本國,而幹脆禁止其輸入,違者重罰。 關於歐洲貨物的輸入,英國對於殖民地的處置,也比任何其他國家寬大。 英國對於外貨輸入時所納的稅,准其在再輸出時,退還一部分。 那幾乎都是一半,一般是大部分,有時是全部。 如果外貨輸入英國時須課極重的稅,而在再輸出時又不許退還任何部分,那就沒有一個獨立的外國會承受這種再輸出的商品了。 所以,除非在輸出時退還部分的稅,否則重商主義耶麼提倡的運送貿易,便會告終了。 但我們的殖民地,並不是獨立的外國,而英國又取得了以一切歐洲商品供給其所屬殖民地的專營權利,英國正可象他國對付殖民地一樣,強制其所屬殖民地,承受這種在輸入母國時課有重稅的商品。 但在1763年以前,大部分外貨,在輸到我國殖民地時和輸到任何獨立外國時一樣要退稅。 不過,1763年喬治三世第四年第十五號法令,在很大程度上取消了這種寬大待遇,它規定:“歐洲或東印度的農產品、制造品,從本王國輸到任何英屬美洲殖民地時,稱為舊補助稅的那一種賦稅的任何部分不得退還,但葡萄酒、白洋布、細洋布除外。 ”在這法律頒布之前,有許多種外國貨,在殖民地購買比在母國購買價廉;現在,有些貨物仍然如此。 第419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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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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