歉歲,下級人民,往往把他們的困苦歸因於穀物商人的貪婪。 於是,穀物商人,成為他們憎惡和憤怒的目標。 在這場合,穀物商人不但賺不到錢,而且常有完全破產的危險,而其倉庫也有給民眾暴力掠奪破壞的危險。 但穀物商人團取大利潤的時候,亦就是穀物價格昂貴的歉歲。 他通常與一些農業家訂約,在一定年限內,按一定價格,供他一定量穀物。 這個契約價格,是按照被認為適中合理的價格即按照普通或平均價格訂定的。 那在上次歉收年份以前,普通約為小麥每誇特二十八先令;其他各種穀物每誇特的契約價格,亦以此為准。 所以,穀物商人得在歉歲以普通價格購買並以高得多的價格售賣他穀物的大部分。 這是一種異常的利潤,但這種異常的利潤,只夠使他的行業與其他行業立在平等地位,只夠補償他在其他場合,由此商品的易腐性或其價格意外變動的頻繁性而產生的許多損失。 這種事實,只要看看穀物生意投象其他生意有那麼多發大財的機會,就會明白。 他只能在歉歲獲取大利潤,但因此卻引起人們的反感。 因此,稍有品格及財產的人,多不願加入此種行業。 這種行業,於是聽任那一群下流商人經營;在國內市場上,介在生產者及消費者中間的人,使幾乎只有磨坊主,面包房主,制粉商,面粉經售人,以及若幹困苦的小販了。 歐洲往時的政策,對於這樣有利於社會的行業不但不去消除人們對它的憎惡,似乎反視此種憎惡為正當而加以鼓勵。 愛德華六世第五年及第六年第十四號法令規定,凡購買穀物而想再拿出來售賣的人,應現為犯法的壟斷者,初犯,處以二個月監禁,科以等於穀物價值的罰款;再犯,處以六個月監禁,科以等於穀物價值二倍的罰款;三犯,處以頭手枷刑,和期限長短由國王決定的監禁,並沒收其全部動產。 歐洲其他大部分地方往昔的政策,和英國昔時的政策簡直一樣。 我們的祖宗,似乎認為,人們向農民購買穀物,比向穀物商人購買便宜,因為他們害怕穀物商人除了他付給農民的代價外,還會要求異常的利潤。 所以,他們企圖完全消滅他的行業。 他們甚至企圖盡可能防止生產者與消費者間有任何中間人。 他們對於所謂穀物商或穀物運送者經營的行業所加的許多限制,其意義即在於此。 那時,沒有特許狀,證明他誠實公正,即不許經營此種行業。 依據愛德華六世的法令,則非經三個治安推事認可,就無法取得此種特許狀。 但是,這樣的限制,以後仍認為不夠,所以依據伊麗莎白的一個法令,有權頒發此種特許狀的,就只有一年開四次的法庭了。 第376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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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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