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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記全集譯注    P 814


作者:司馬遷
頁數:814 / 824
類別:歷史

 

史記全集譯注

作者:司馬遷
第814,共824。
其後漢將歲以數萬騎出擊胡,及車騎將軍衛青取匈奴河南地,築朔方(6)。當是時,漢通西南夷道,作者數萬人,千里負擔饋糧,率十餘鍾致一石(7),散幣於邛僰以集之。數歲道不通,蠻夷因以數攻,吏發兵誅之。悉巴蜀租賦不足以更之,乃募豪民田南夷,入粟縣官,而內受錢於都內。東至滄海之郡(8),人徒之費擬於南夷。又興十萬餘人築衛朔方,轉漕甚遼遠,自山東鹹被其勞,費數十百巨萬,府庫益虛。乃募民能入奴婢得以終身復(9),為郎增秩,乃入羊為郎,始於此。
其後四年,而漢遣大將將六將軍,軍十餘萬,擊右賢王十,獲首虜萬五千級(11)。明年,大將軍將六將軍仍再出擊胡,得首虜萬九千級。捕斬首虜之士受賜黃金二十餘萬斤,虜數萬人皆得厚賞,衣食仰給縣官,而漢軍之士馬死者十餘萬,兵甲之財轉漕之費不與焉。於是大農陳藏錢經秏,賦稅既竭,猶不足以奉戰士。不司言:「天子曰『朕聞五帝之教不相復而治,禹湯之法不同道而王,所由殊路,而建德一也。北邊未安,朕甚悼之。日者,大將軍攻匈奴,斬首虜萬九千級,留蹛無所食(12)。議令民得買爵及贖禁錮免減罪(13)』。請置賞官,命曰武功爵。級十七萬,凡值三十餘萬金(14)。諸買武功爵官首者試補吏(15),先除(16);千夫如五大夫(17);其有罪又減兩等;爵得至樂卿(18),以顯軍功。」軍功多用越等,大者封侯卿大夫,小者郎吏。吏道雜而多端,則官職秏廢(19)。
(1)事見《史記·南越列傳》、《史記·東越列傳》以及《漢書》卷64嚴、朱二人傳記。自建元六年(前135)對閩越(東越)用兵,元鼎五年(前112)對南越用兵,元鼎六年在南越設南海、蒼梧等九郡。當年又對東越用兵,元封元年(前110)東越降。兩越戰事前後二十餘年。 (2)參見《史記·西南夷列傳》。唐蒙通西南夷始於元光五年(前130),到元封二年(前109)定西南夷,置武都、牂柯、越巂等八郡,亦歷二十餘年。 (3)彭吳:《索隱》說是「人姓名」。賈:不知所指。《漢書·食貨志》全句作:「彭吳穿穢貊、朝鮮」,故王念孫以為賈為「穿」字之訛,錢大昕以為滅(穢)字之訛。置淪海郡事在元朔之年(前128);滅朝鮮事在元封三年(前108),所置郡為真番、臨屯、樂浪、玄菟四郡,不是淪海郡;而且滅朝鮮的是左將軍荀彘,不是彭吳。所以《平准書》中這句話肯定有誤,當從《漢書·食貨志》立解。 (4)事在元光二年(前133)。參見《史記·匈奴列傳》。馬邑人聶壹謊說出賣馬邑與單于,單于率十萬騎入漢塞,漢伏兵三十萬以待單于。事洩,單于領兵走。漢武帝因功不成,治始設此謀的人王詼罪。從此以後,漢與匈奴絕和親,戰爭不斷。 (5)抏弊(wan,完bi,閉):《索隱》說:「秏者,秏也,消抏之名」,將抏弊釋為消耗而弊,因譯為貧弊。巧法:《索隱》釋為「巧抵之法」。即以輕抵重,犯重罪而輕抵於法,巧乘刑法之隙的意思。 按:抏作耗解,而耗弊者實難以巧法,似乎欠妥。可另立新解:抏同玩。如《史記·扁鵲列傳》「案抏(或作抏)毒熨」,《索隱》釋為「按摩而玩弄身體使調也」。如此抏弊即玩弊,就是作弊。與下文「巧法」二字就相得而彰也。 (6)事在元朔二年(前127),武帝用主父偃謀立朔方郡,使蘇建率十餘萬眾築朔方城。 (7)鍾:古量單位,每鍾為六石四斗。 (8)建滄海郡見《漢書·武帝紀》「元朔元年」紀事,《通鑒》卷18等。 (9)復:免除徭役。 十事在元朔五年(前124),車騎將軍衛青率六將軍擊匈奴右賢王。大將軍為岸頭侯張次公,騎將軍公孫駕,大行李息,游擊將軍蘇建,輕車將軍李蔡,強弩將軍李沮。此時衛青為車騎將軍,故只稱「大將」。擊敗右賢王后,漢武帝遣使者持大將軍印於軍中拜衛青為大將軍。所以下文述第二年率六將軍出擊匈奴,已說衛青是「大將軍」,不再說是「大將」。 (11)首虜:敵首級和俘虜合稱為首虜。《匈奴列傳》記此事為「眾男女萬五千餘人」,蓋此次衛青出兵,夜突然圍右賢王,右賢王驚惶而逃,沒有正面交戰,所以殺傷少而俘虜多。 (12)留蹛(chi,滯)無所食:意謂富人屯積財物,貧者無所食。蹛,同「滯」。 (13)贖禁錮免減罪:出贖金以求解除禁錮或減罪、免罪。禁錮,刑名。胡三省釋為「重系也」。即關押的重罪犯。 (14)《漢書·食貨志》注此條說:「臣瓚曰:『《茂陵中書》有武功爵,一級曰造士,二級曰閒輿衛,三級曰良士,四級曰元戎士,五級曰官首,六級曰秉鐸,七級曰千夫,八級曰樂卿,九級曰執戎,十級曰政戾庶長,十一級曰軍衛』。」顏師古因而說:「此下雲級十七萬,凡值三十餘萬金,今瓚所引《茂陵中書》止於十一級,則計數不足,與本文乖矣」。他認為武功爵不止十一級。《索隱》又引顧氏的話說:「初一級十七萬,自此以上每級加二萬,至十一級,合成三十七萬也。」則「三十餘萬金」是第十一等爵的價格。此外還有多種解釋,如《通鑒》引劉攽的話說:「級十七萬」一語中七是一的誤文,萬當衍。是說十一級,共值30餘萬金,每級之價,文中不具。日·中井積德認為:每級十七萬錢合十七級,時衛青出塞獲首虜萬九千級,合32.3萬金。則文中「三十餘萬金」不是言十一等總價數,而是當時賣爵所得總金數等等。按以上各說都是敷會,就文意而論,是每級十七萬錢,總價三十餘萬金,其中級數、金價、每級差價等數、文中不具,所以無法計算,不必強解,附之闕如可也。 (15)官首:是武功爵中第五等爵名。全句可釋為:買武功爵到第五等官首時,可通過測試,補為吏額,且優先除授。 (16)除:授職。 (17)《索隱》說:「千夫,武功爵第七;五大夫,二十爵第九也。言千夫爵秩比於五大夫二十爵第九。」二十等爵是漢代原來爵位的等級,武功爵是為獎勵軍功增爵,二者相比,則千夫相當於五大夫。 (18)樂卿:《漢書·食貨志》顏師古注說:「樂卿者,武功爵第八等也,言買爵唯得至第八也。」而《集解》引《漢書音義》說:「十爵左庶長以上至十八爵為大庶長也,名樂卿。樂卿者,朝位從九卿,加『樂』者,別正卿。」如此說,漢代九卿除正九卿、列九卿,又有樂九卿。前注引《茂陵中書》載武功爵十一等必有錯漏。(19)秏廢:秏是貶值的意思。如今官既可買得,也不為人所貴重了;廢指廢職,官多必不得其職,故稱為廢。
自公孫弘以《春秋》之義繩臣下取漢相(1),張湯用峻文決理為廷尉(2),於是見知之法生(3),而廢格沮誹窮治之獄用矣(4)。其明年,淮南、衡山、江都王謀反跡見,而公卿尋端治之,竟其黨與(5),而坐死者數萬人(6),長吏益慘急而法令明察。


  
當是之時,招尊方正賢良文學之士,或至公卿大夫。公孫弘以漢相,布被,食不重味,為天下先。然無益於俗,稍騖於功利矣。
其明年,驃騎仍再出擊胡(7),獲首四萬。其秋,渾邪王率數萬之眾來降,於是漢發車二萬乘迎之。既至,受賞,賜及有功之士。是歲費凡百餘巨萬。
(1)《春秋》之義:《春秋》是經孔子刪定的魯國史書,充分體現了孔子的政治思想,所謂《春秋》之義,指此而言。學者有不同說法,見仁見智而已,大要不離於「尊周明法」,「勸善懲惡」八字精義。 (2)峻文決理:「以嚴峻苛刻的文法決斷處理事宜 。 (3)見知之法:《集解》引張晏語解釋說:「吏見知不舉劾為故縱」。 (4)廢格沮誹窮治之獄:《索隱》解釋說:「廢格天子之命而不行,及沮(j□,舉)敗誹謗之者,皆被窮治」。廢格:停止,擱置;窮治,徹底查辦。 (5)窮盡其黨羽。 (6)坐死者:坐罪(抵罪)而致死的人。 (7)驃騎:此處指驃騎將軍霍去病。
初,先是往十餘歲河決觀,梁楚之地固已數困,而緣河之郡堤塞河(1),輒決壞,費不可勝計。其後番系欲省厎柱之漕(2),穿汾、河渠以為溉田,作者數萬人;鄭當時為渭漕渠回遠,鑿直渠自長安至華陰,作者數萬人;朔方亦穿渠,作者數萬人;各歷二三期(3),功未就,費亦各巨萬十數。
天子為伐胡,盛養馬,馬之來食長安者數萬匹,卒牽掌者關中不足(4),乃調旁近郡。而胡降者皆衣食縣官,縣官不給,天子乃損膳,解乘輿駟,出御府禁藏以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