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在平常和平靜的時候,受領證書持有者的利益在於減低貼水,借以較低價格購買銀行貨幣(從而以較低價格購買受領證書上所記明的可以提取的金銀條塊),或以較高價格把受領證書賣給有銀行貨幣並望提取金銀條塊的人;受領證書的價格,一般等於銀行貨幣的市場價格及受領證書所記明的鑄幣或金銀條塊的市場價格之差。 反之,銀行貨幣所有者的利益,卻在於提高貼水,借以高價出售其銀行貨幣,或以低價購買受領證書。 這樣相反的利害關系,往往會導致投機買賣的欺詐行為。 為防止這種欺詐,近數年來銀行決定,不論什麼時候,賣出銀行貨幣換取通貨要貼水百分之五,而再度買進銀行貨幣,要貼水百分之四。 這種決定的結果,貼水不能上升到百分之五以上,亦不能下降到百分之四以下;銀行貨幣與流通貨幣二者市場價格間的比例,不論什麼時候,都很接近它們固有價值間的比例。 但在未有此種決定以前,銀行貨幣的市場價格,高低不一,按照這兩種相反利害關系對市場的影響,有時貼水上升到百分之九,有時又下跌而與通用貨幣平價。 第34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音調
速度
音量
語言
《國富論》
第34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