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居民的情況,無論當初是怎樣卑賤,但與鄉村耕作者比較,他們取得自由與獨立,在時間上總要早得多。 都市居民的人頭稅,是國王收入的一部分,這一部分收入,多由國王制定比額,在一定年限內包給該市長官或其他人征收。 但市民自己亦往往可以取得這樣的信用,來經收他們本市的這種稅收,於是就對這全部稅額,聯合負責。 這種包稅辦法,對於歐洲各國國王的一般經濟,當是十分適宜的,因為他們本來慣於把莊園全部的稅收,交由莊園全體佃農包辦,使對這全部稅收負連帶責任。 但這種辦法,對佃農亦有利。 他們可照自己喜歡的方法從事稽征,並通過自己聘員之手將稅款納於國庫,不必再受國王派出的吏役的橫暴了。 這在當時被視為極重大的一件事。 當初,市民包辦市的租稅,和農民包辦莊園的稅一樣,是有年限的。 後來,跟著時代的推進,變成永久的。 稅額一定,以後永遠不能再加。 稅額既成為永久的,以納此為條件的其他各種賦稅的豁免,便亦成了永久的。 因此,其他各稅的豁免,便不限於一人之身,不再屬於作為個人的個別的人,而屬於特殊城市內的一切市民了。 這個城市,因此成為所謂自由市;由於同一理由,市民成為所謂自由市民或自由商人。 前面說過的那種種重要特權即嫁女自由權、兒女承繼權與遺囑權,一般常是隨著這種權利一同賜給特殊市的一般市民的。 那種種特權,是否常伴隨著貿易自由權的賜與,賜給作為個人的個別市民,我不知道。 也許真是如此,但我提不出什麼直接的證據。 不過,無論如何,賤奴制度及奴隸制度的主要屬性,就這樣從他們身上解去了,至少,從這個時候起,他們在我們現在所說的自由這個字的意義上,是自由了。 不僅如此。 他們通常設立一種自治機關,有權推舉市長,設立市議會,設立市政府,頒布市法規,建築城堡以自衛,使居民習戰事、任守備。 遇有敵攻或意外事情,凡屬居民,不分晝夜,都須盡防衛責任。 在英格蘭,他們一般可免受郡裁判所州裁判所的管轄;所有訴訟,除公訴外,都可由市長判決。 在其他各國,市長所得的裁判權尤大。 第279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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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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