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利三世第五十一年,即1262年,恢複了所謂“面包麥酒法定價格”這個古代法令。 亨利三世在前言上說,此法令系其祖先即往時英格蘭國王所制定。 由此推斷,此法令,至少是亨利二世訂的或竟是諾爾曼征服時代訂的。 此法令按照當時每誇特由一先令至二十先令的小麥價格,規定面包價格。 但是,可假定此種法令,諒必同樣仔細考慮到超過普通價格或不及普通價格的價格,所以在這假設下,含有陶衡銀六盎斯而相當於今幣三十先令的當時十先令,在此法令制定之初,必被視為一誇特小麥的普通價格,而且,直到亨利三世第五十一年,還被認為是普通價格。 因此,我們假定,那普通價格不少於法定最高面包價格的三分之一,換言之,不少於含有陶衡銀四盎斯的當時貨幣六先令八便士,總不會大錯。 因此,根據這些事實,我們有相當理由作出這個結論:即在十四世紀中葉及以前一個相當長的時期中,一誇特小麥的平均價格或普通價格,大概不會在陶衡銀四盎斯以下。 由大約十四世紀中葉至十六世紀初,被認為是小麥的不高不低價格,換言之,小麥的普通或平均價格,似已逐漸減到這價格的一半,最後降到大約等於陶衡銀二盎斯,約合今幣十先令。 一直到1570年,還被估定為這麼多。 在1512年諾薩伯蘭第五世伯爵亨利的家務記錄中,對於小麥價格,有二種不同的計算:其一,一誇特以六先令八便士計算;其二,一誇特僅只五先令八便士計算。 在1512年,六先令八便士僅含有陶衡銀二盎斯,約合今幣十先令。 從許多法令看來,由愛德華三世第二十五年以至伊麗莎白在位初期這二百餘年的時間中,六先令八便士一直被認為是小麥的普通價格或平均價格,亦即所謂不高不低的價格,然而,在這時期內,由於銀幣有一些變革,此名義金額中所含的銀量,卻在不斷減少。 不過,銀價的增加,很足以補償含銀量的減少。 所以,在立法當局看來,名義金額合銀量減少這種情況不值得注意。 1436年,立法當局規定,小麥價格如低落至每誇特六先令八便士,那就不經特許,亦可輸出。 1463年又規定,小麥每誇特價格若未超過六先令八便士,那就禁止其輸入。 立法當局認為,當麥價十分低的時候,任其輸出,亦無不便,但若麥價增高,則允許輸入是精明的措施。 因此,當時含有今幣十三先令四便士那麼多銀的六先令入便士(其含銀量,比愛德華三世時代同一名義金額所含的銀量,已減少三分之一),就是當時所謂不高不低的小麥價格。 第136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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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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