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人們認為,給某些職業培養適當數目的人材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有時由公共團體,有時由熱誠的私人捐助基金者,為此目的,設置了許多獎金、助學金、獎學金、苦學生津貼等等。 結果,就使這些職業的人數,大大超過自然的限度。 我相信,一切基督教國家,大部分牧師的教育費,都是出自這個來源。 完全由自費受教育的,不多見。 所以,那些自費受教育的人,所花的長久時間和巨大費用以及所下苦功,未必都能獲得相應的報酬,因為教會中擠滿了願意接受比他們應得報酬低得多的報酬的人。 這樣,富者應得的報酬,就因貧者的競爭而被奪去了。 我們把教區牧師助理或教堂牧師同一般行業的幫工比較,未免有失體統,但教區牧師助理或教堂牧師的薪水與幫工的工資,卻可正當地視為有同一性質的。 這三種人,都按他們和其上司所訂的契約獲取工作報酬。 按照幾次全國宗教會議所公布的規定,英格蘭教區牧師助理的薪水直到十四世紀中葉還是五馬克,其所含白銀和現今十鎊貨幣所含的大約相同。 在同一時期,泥水師傅的工資一日四便土,泥水幫工的工資一日三便士,前者所含銀量和現今一先令所合相同,後者相當於現今九便土產所以這兩種勞動者,假如能經常被雇,其工資就比教區牧師助理優越得多。 假若泥水師傅每年有三分之二的時間就業,其所得工資便和教區牧師助理的薪捧相等。 安妮女王第十二年第十二號法令宣稱:“由於對教區牧師助理注給與充分的給養與獎勵,所以有些地方,這些教區牧師助理的給養很不充分。 茲特授權各地主教,以簽字蓋章,發放足夠維持生活的庫金或津貼,每年不得超過五十鎊,也不得少於二十鎊。 ”現今,教區牧師助理年得四十鎊的,即視為非常優裕。 盡管上述法令限定年薪不得少於二十磅,但是許多教區牧師助理,每年俸金少於二十磅。 倫敦的制鞋幫工,卻有的每年可得四十鎊;同市中,任何種類的勤勉勞動者,每年所得,幾乎都在二十磅以上。 二十鎊這數額,確不超過許多農村教區普通勞動者通常所得的數額。 無論什麼時候,要是法律企圖規定工資,其結果總是使工資減低,而不使它增高。 可是法律曾經好多次企圖抬高教區牧師助理的工資,並為保持教會的尊嚴,命令教區長,要給教區牧師助理以超過他們甘願接受的極微薄生活費的報酬。 法律在這兩方面的企圖,都毫無效果。 法律從來沒把教區牧師助理的工資,提高到它要提高的程度,也沒把勞動者的工資減低到它要減低的程度。 法律既不能阻止前者因處境窮困,競爭者眾多,而甘心接受比法定生活費少的給養,也不能阻止後者,由 第10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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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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