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學徒制,並不能保證市場上不常出現不良作品。 要是市場上常有不良作品,那一般地說不是無能的結果,而是欺詐的結果。 最長的學徒年限,也不能保證沒有欺詐。 所以,為防止此種弊害,需要有一種完全不相同的法規。 金屬器皿上刻有純度記號,麻布和呢絨上印有檢記,對購買者所給與的保證,比學徒法令所給與的保證大得多。 購買者判別貨物,一般只看記號或檢印,絕不會認為,制造貨物的工人曾否做過七年學徒,是值得查問的。 長期學徒制,並不傾向於養成少年人的勤勞習慣。 按件計資的勞動者,由於所作愈多所得愈厚,自會趨於勤勉。 至於學徒,由於利不幹己,很可能流於怠惰,實際上亦常如此。 就下級職業說,勞動樂趣,完全在於勞動報酬。 誰能最早享到勞動的樂趣,誰就最早對勞動有興趣,也就最早獲得勤勉習慣。 一個少年人,在長時間內,不能由勞動享受絲毫利益,當然就對勞動有惡感。 由公共慈善團體送去做學徒的兒童,其年限一般比普通的年限長,結果多半成為非常怠惰而無用的人。 古代沒有學徒制度存在。 在一切近代法典中,師傅和學徒間的各種相互義務。 都成為重要的一條,但羅馬法關於此等義務,卻只字不提。 我們現在歸諸學徒一詞的概念,即在一定行業中,仆人在主子將授予這一行業的技藝的條件下,必須在一定年限內,為主子的利益而工作,我不能由希臘或拉丁語中,找出一個相當字眼來表達這個概念(我想,我敢斷定這兩國文字中沒有這種字眼)。 第9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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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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