朕聞三代已前,未嘗言佛,漢魏之後,像教浸興。 是由季時,傳此異俗,因緣染習,蔓衍滋多。 以至于蠹耗國風而漸不覺。 誘惑人意,而眾益迷。 洎于九州山原,兩京關,僧徒日廣,佛寺日崇。 勞人力於土木之功,奪人利於金寶之飾,遺君親于師資之際,違配偶于戒律之間。 壞法害人,無逾此道。 且一夫不田,有受其饑者;一婦不蠶,有受其寒者。 今天下僧尼,不可勝數,皆待農而食,待蠶而衣。 寺宇招提,莫知紀極,皆云構藻飾,僭擬宮居。 晉、宋、齊、梁,物力凋瘵,風俗澆詐,莫不由是而致也。 況我高祖、太宗,以武定禍亂,以文理華夏,執此二柄,足以經邦,豈可以區區西方之教,與我抗衡哉!貞觀、開元,亦嘗厘革,剷除不盡,流衍轉滋。 朕博覽前言,旁求輿議,弊之可革,斷在不疑。 而中外誠臣,協予至意,條疏至當,宜在必行。 懲千古之蠹源,成百王之典法,濟人利眾,予何讓焉。 其天下所拆寺四千六百餘所,還俗僧尼二十六萬五百人,收充兩稅戶,拆招堤、蘭若四萬餘所,收膏腴上田數千萬頃,收奴婢為兩稅戶十五萬人。 隷僧尼屬主客,顯明外國之教。 勒大秦穆護、襖三千餘人還俗,不雜中華之風。 于戲!前古未行,似將有待;及今盡去,豈謂無時。 驅遊惰不業之徒,已逾十萬;廢丹雘無用之室,何啻億千。 自此清淨訓人,慕無為之理;簡易齊政,成一俗之功。 將使六合黔黎,同歸皇化。 尚以革弊之始,日用不知,下制明廷,宜體予意。 制第六女封樂溫公主,第七女封長寧公主。 中書奏:「伏見公主上表稱『妾某者』,伏以臣妾之義,取其賤稱;家人之禮,即宜區別。 臣等商量,公主上表,請如長公主之例,並雲『某邑公主幾女上表』,郡、縣主亦望依此例稱謂。 」從之。 九月,火星犯上將。 十月乙亥,中書奏:「氾水縣武牢關是太宗擒王世充、竇建德之地,關城東峰有二聖朔容,在一堂之內。 伏以山河如舊,城壘猶存,威靈皆盛于軒台,風雲疑還於豐沛。 誠宜百代嚴奉,萬邦式瞻。 西漢故事,祖宗嘗行幸處,皆令邦國立廟。 今緣定覺寺例合毀拆。 望取寺中大殿材木,于東峰以造一殿,四面置宮牆,伏望名為昭武廟,以昭聖祖武功之盛。 委懷孟節度使差判官一人勾當。 緣驛像年代已久,望令李石于東都揀好畫手,就增嚴飾。 初興功日,望令東都差分司官一員薦告。 」從之。 十一月甲辰,敕:「悲田養病坊,緣僧尼還俗,無人主持,恐殘疾無以取給,兩京量給寺田賑濟。 諸州府七頃至十頃,各于本管選耆壽一人勾當,以充粥料。 」十二月,車駕幸咸陽。 給事中韋弘質上疏,論中書權重,三司錢谷不合宰相府兼領。 相奏論之曰: 臣等昨于延英對,恭聞對旨常欲朝廷尊,臣下肅,此是陛下深究理本也。 臣按《管子》云:「凡國之重器,莫重於令。 令重則群尊,君尊則國安。 故國安在於奠君,尊君在於行令。 君人之理,本莫要于出令。 故曰:虧令者死,益令者死,不得令者死,不從令者死。 又曰:令行于上,而下論不可,是上失其威,下系於人也。 」自大和已來,其風大弊,令出於上,非之於下。 此弊不除,無以理國也。 昨韋弘質所論宰相不合兼領錢谷。 臣等輒以事體陳聞。 昔匡衡所以云:「大臣者,國家之股肱,萬姓所瞻仰,明王所慎擇。 」《傳》曰:「下輕其上,賤人圖柄,則國家搖動,而人不靜。 」弘質受人教導,輒獻封章,是則賤人圖柄矣。 蕭望之漢朝名儒重德,為御史大夫,奏云:「今首歲日月少光,罪在臣等,」上以望之意輕丞相,乃下侍中御史詰問。 貞觀中,監察御史陳師合上書云:「人之思慮有限,一人不可兼總數職。 」太宗曰:「此人妄有譭謗,欲離間我君臣。 」流師合于嶺外。 賈誼云:「人主如堂,群臣如陛,陛高則堂高。 」亦由將相重則君尊,其勢然也。 如宰相姦謀隱匿,則人人皆得上論。 至于制置職業,固是人主之柄,非小人所得干議。 古者朝廷之上,各守其官。 思不出位。 弘質賤人,豈得以非所宜言上瀆明主,此是輕宰相撓時政也。 昔東漢處士橫議,遂有黨錮事起,此事深要懲絶。 伏望陛下詳其奸詐,去其朋徒,則朝廷安靜,制令肅然。 臣等不勝感憤之至。 弘質坐貶官。 又奏曰:「天寶已前,中書除機密遷授之外,其他政事皆與中書舍人同商量。 自艱難已來,務從權便,政頗去于台閣,事多系于軍期,決遣萬機,不暇博議。 臣等商量,今後除機密公事外,諸侯表疏、百僚奏事、錢谷刑獄等事,望令中書舍人六人,依故事先參詳可否,臣等議而奏聞。 」從之。 李德裕在相位日久,朝臣為其所抑者皆怨之。 自崔鉉、杜忭罷相後,中貴人上前言德裕太專,上意不悅,而白敏中之徒,教弘質論之,故有此奏。 而德裕結怨之深,由此言也。 六年春正月癸卯朔。 丁巳,左散騎常侍致仕馮定卒,贈工部尚書。 己未,南詔、契丹、室韋、渤海、牂柯、昆明等國遣使入朝,對於麟德殿。 兵部侍郎、判度支盧商奏:「諸道兵討伐黨項,今差度支郎官一人往所在有糧料州郡,先計度支給。 」從之。 己丑,渤海王子大之萼入朝。 東都太微宮修成玄元皇帝、玄宗、肅宗三聖容,遣右散騎常侍裴章往東都薦獻。 監察元壽奏前彭州刺史李鐵買本州龍興寺婢為乳母,違法,貶隨州長史。 第12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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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唐書 上》
第12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