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造明堂,須以禮經為本。 形制依于周法,度數取于《月令》,遺闕之處,參以余書,庶使該詳沿革之理。 其五室九階,上圓下方,四阿重屋,四旁兩門,依《考工記》、《孝經》說。 堂方一百四十四尺,屋圓楣徑二百一十六尺,太室方六丈,通天屋徑九丈,八闥二十八柱,堂高三尺,四向五色,依《周書月令》論。 殿垣方在內,水周如外,水內徑三百步,依《太山》、《盛德記》、《觀禮經》。 仰觀俯察,皆有則象,足以盡誠上帝,祗配祖宗,弘風布教,作范于後矣。 上以時事草創,未邊製作,竟寢不行。 六年,除太常卿。 九年,詔定雅樂,又作樂府歌詞,撰定圓丘五帝凱樂,並議樂事。 弘上議云: 謹案禮,五聲六律,十二管還相為宮。 《周禮》奏黃鐘,歌大呂,奏太蔟,歌應鐘,皆旋相為宮之義。 蔡邕《明堂月令章句》曰:「孟春月則太蔟為宮,姑洗為商,蕤賓為角,南呂為徵,應鐘為羽,大呂為變宮,夷則為變徵。 他月放此。 」故先王之作律呂也,所以辨天地四方陰陽之聲。 揚子云曰:「聲生於律,律生於辰。 」故律呂配五行,通八風,歷十二辰,行十二月,循環轉運,義無停止。 譬如立春木王火相,立夏火王土相,季夏余分,土王金相,立秋金王水相,立冬水王木相。 遞相為宮者,謂當其王月,名之為宮。 今若十一月不以黃鐘為宮,十三月不以太蔟為宮,便是春木不王,夏土不相。 豈不陰陽失度,天地不通哉?劉歆《鍾律書》云:「春宮秋律,百卉必凋;秋宮春律,萬物必榮;夏宮冬律,雨雹必降;冬宮夏律,雷必發聲。 」以斯而論,誠為不易。 且律十二,今直為黃鐘一均,唯用七律,以外五律竟復何施?恐失聖人製作本意。 故須依《禮》作還相為宮之法。 上曰:「不須作旋相為宮,且作黃鐘一均也。 」弘又論六十律不可行: 謹案《續漢書律歷志》:「元帝遣韋玄成問京房于樂府。 房對:『受學故小黃令焦延壽。 六十律相生之法:以上生下,皆三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 陽下生陰,陰上生陽,終於中呂,十二律畢矣。 中呂上生執始,執始下生去滅,上下相生,終於南事,六十律畢矣。 十二律之變至于六十,猶八卦之變至于六十四也。 冬至之聲,以黃鐘為宮,太蔟為商,姑洗為角,林鐘為徵,南呂為羽,應鐘為變宮,蕤賓為變徵。 此聲氣之元,五音之正也。 故各統一日。 其餘以次運行,當日者各自為宮,而商徵以類從焉。 』房又曰:『竹聲不可以度調,故作准以定數。 準之狀如瑟,長一丈而十三弦,隱間九尺,以應黃鐘之律九寸。 中央一弦,下畫分寸,以為六十律清濁之節。 』執始之類,皆房自造。 房雲受法于焦延壽,未知延壽所承也。 至元和元年,待詔候鐘律般肜上言:『官無曉六十律以準調音者。 故待詔嚴嵩,具以準法教其子宣,願召宣補學官,主調樂器。 』太史丞弘試宣十二律,其二中,其四不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罷。 自此律家莫能為準施弦。 熹平六年,東觀召典律者太子舍人張光問準意。 光等不知,歸閲舊藏,乃得其器,形制如房書,猶不能定其弦緩急,故史官能辯清濁者遂絶。 其可以相傳者,唯大榷常數及候氣而已。 」據此而論,房法漢世已不能行。 沈約《宋志》曰:「詳案古典及今音家,六十律無施于樂。 」《禮》雲「十二管還相為宮」,不言六十。 《封禪書》雲「大帝使素女鼓五十弦瑟而悲,破為二十五弦。 」假令六十律為樂得成,亦所不用,取大樂必易,大禮必簡之意也。 又議曰: 案《周官》雲「大司樂掌成均之法。 」鄭眾註云:「均,調也。 樂師主調其音。 」《三禮義宗》稱「《周官》奏黃鐘者,用黃鐘為調,歌大呂者,用大呂為調。 奏者謂堂下四縣,歌者謂堂上所歌。 但以一祭之間,皆用二調。 」是知據宮稱調,其義一也。 明六律六呂迭相為宮,各自為調。 今見行之樂,用黃鐘之宮,乃以林鐘為調,與古典有違。 案晉內書監荀勖依典記,以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之法,制十二笛。 黃鐘之笛,正聲應黃鐘,下徵應林鐘,以姑洗為清角。 大呂之笛,正聲應大呂,下徵應夷則。 以外諸均,例皆如是。 然今所用林鐘,是勖下徵之調。 不取其正,先用其下,於理未通,故須改之。 上甚善其議,詔弘與姚察、許善心、何妥、虞世基等正定新樂。 是後議置明堂,詔弘條上故事,議其得失。 上甚敬重之。 時楊素恃才矜貴,賤侮朝臣,唯見弘未嘗不改容自肅。 素將擊突厥,詣太常與弘言別。 弘送素至中門而止,素謂曰:「大將出征,故來敘別,何相送之近也?」弘遂揖而退。 素笑曰:「奇章公可謂其智可及,其愚不可及也。 」亦不以屑懷。 尋授大將軍,拜吏部尚書。 時帝又令弘與楊素、蘇威、薛道衡、許善心、虞世基、崔子發等並召諸儒,論新禮降殺輕重。 弘所立議,眾咸推服之。 及獻皇后崩,王公已不下能定其儀注。 楊素謂弘曰:「公舊學時賢所仰。 今日之事,決在於公。 」弘了不辭讓,斯須之間,儀注悉備,皆有故實。 素嘆曰:「衣冠禮樂盡在此矣,非吾所及也!」弘以三年之喪。 祥禫具有降殺,期服十一月而練者,無所象法,以聞于帝。 帝下詔除期練之禮,自弘始也。 弘在吏部,先德行後文才,務在審慎。 雖致緩滯,所有進用,並多稱職。 吏部侍郎高孝基,鑒賞機晤,清慎絶倫,然爽俊有餘,跡似輕薄,時宰多以此疑之。 唯弘深識其真,推心任委。 隋之選舉,于斯為最,時論服弘識度之遠。 煬帝之在東宮,數有詩書遺弘,弘亦有答。 及嗣位,嘗賜弘詩曰:「晉家山吏部,魏代盧尚書,莫言先哲異,奇才並佐余。 學行敦時俗,道素乃沖虛,納言雲閣上,禮儀皇運初。 彞倫欣有敘,垂拱事端居。 」其同被賜詩者,至于文詞讚揚,無如弘美。 大業二年,進位上大將軍。 三年,改右光祿大夫。 從拜恆岳,壇墠珪幣牲牢,並弘所定。 還下太行山,煬帝嘗召弘入內帳,對皇后賜以同席飲食。 其親重如此。 弘謂其子曰:「吾受非常之遇,荷恩深重。 汝等子孫,宜以誠敬自立,以答恩遇之隆。 」六年,從幸江都,卒。 帝傷惜之,賵贈甚厚。 歸葬安定,贈開府儀同三司、光祿大夫、文安侯,謚曰憲。 弘榮寵當世,而車服卑儉,事上盡禮,待下以仁,訥於言而敏於行。 上嘗令宣敕,弘至階下,不能言,退還拜謝,雲並忘之。 上曰:「傳語小辯,故非宰臣任也。 」愈稱其質真。 大業之代,委遇彌隆。 性寬厚,篤志干學,雖職務繁雜,書不釋手。 隋室舊臣,始終信任,悔吝不及,唯弘一人而已。 弟弼,好酒而酗,嘗醉射殺弘駕車牛,弘還宅,其妻迎謂曰:「叔射殺牛。 」弘聞,無所怪問,直答曰:「作脯。 」坐定,其妻又曰:「叔忽射殺牛,大是異事。 弘曰:“已知。 」顏色自若,讀書不輟。 其寬和如此。 有文集十二卷行于世。 長子方大,亦有學業,位內史舍人。 次子方裕,凶險無仁心,在江都與裴虔通等謀殺逆,事見《司馬德戡傳》。 第38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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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史》
第38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