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戊午,西中郎將、荊州刺史宜都王諱進號鎮西將軍。 辛酉,開亡叛赦,限內首出,蠲租布二年。 先有資狀、黃籍猶存者,聽複本注。 諸舊郡縣以北為名者,悉除;寓方于南者,聽以南為號。 又制有無故自殘傷者補冶士,實由政刑煩苛,民不堪命,可除此條。 罷青州並兗州。 戊辰,詔曰:「彭、沛、下邳三郡,首事所基,情義繾綣,事由情獎,古今所同。 彭城桑梓本鄉,加隆攸在,優復之制,宜同豐、沛。 其沛郡、下邳可復租布三十年。 」辛未,追諡妃臧氏為敬皇后。 癸酉,立王太子為皇太子。 乙亥,詔曰:「朕承歷受終,猥饗天命。 荷積善之祚,藉士民之力,率由令范。 先後祗嚴宣訓,七廟肇建,情敬無違。 加以儲宮備禮,皇基彌固,國慶家禮,爰集旬日,豈予一人,獨荷茲慶。 其見刑罪無輕重,可悉原赦。 限百日,以今為始。 先因軍事所發奴僮,各還本主;若死亡及勛勞破免,亦依限還直。 」 閏月壬午朔,詔曰:「晉世帝后及籓王諸陵守衛,宜便置格。 其名賢先哲,見優前代,或立德著節,或寧亂庇民,墳塋未遠,並宜灑掃。 主者具條以聞。 」丁酉,特進、左光祿大夫孔季恭加開府儀同三司。 辛丑,詔曰:「主者處案雖多所諮詳,若眾官命議,宜令明審。 自頃或總稱參詳,于文漫略。 自今有厝意者,皆當指名其人;所見不同,依舊繼啟。 」又詔曰:「諸處冬使,或遣或不,事役宜省,今可悉停。 唯元正大慶,不在其例。 郡縣遣冬使詣州及都督府,亦停之。 」九月壬子朔,置東宮殿中將軍十人,員外二十人。 壬申,置都官尚書。 冬十月辛卯,改晉所用王肅祥禫二十六月儀,依鄭玄二十七月而後除。 十二月辛巳朔,車駕臨延賢堂聽訟。 二年春正月辛酉,車駕祠南郊,大赦天下。 丙寅,斷金銀涂。 以揚州刺史廬陵王義真為司徒,以尚書仆射、鎮軍將軍徐羡之為尚書令、揚州刺史。 丙子,南康揭陽蠻反,郡縣討破之。 己卯,禁喪事用銅釘。 罷會稽郡府。 二月己丑,車駕幸延賢堂策試諸州郡秀才、孝廉。 揚州秀才顧練、豫州秀才殷朗所對稱旨,並以為著作佐郎。 戊申,制中二千石加公田一頃。 三月乙丑,初限荊州府置將不得過二千人,吏不得過一萬人;州置將不得過五百人,吏不得過五千人。 兵士不在此限。 夏四月己卯朔,詔曰:「淫祠惑民費財,前典所絶,可並下在所除諸房廟。 其先賢及以勛德立祠者,不在此例。 」戊申,車駕于華林園聽訟。 己亥,以左衛將軍王仲德為冀州刺史。 五月己酉,置東宮屯騎、步兵、翊軍三校尉官。 甲戌,車駕又幸華林園聽訟。 六月壬寅,詔曰:「杖罰雖有舊科,然職務殷碎,推坐相尋。 若皆有其實,則體所不堪;文行而已,又非設罰之意。 可籌量觕為中否之格。 」車駕又于華林園聽訟。 甲辰,制諸署敕吏四品以下,又府署所得輒罰者,聽統府寺行四十杖。 秋七月己巳,地震。 八月壬辰,車駕又于華林園聽訟。 九月己丑,零陵王薨。 車駕三朝率百僚舉哀于朝堂,一依魏明帝服山陽公故事。 太尉持節監護,葬以晉禮。 冬十月丁酉,詔曰:「兵制峻重,務在得宜。 役身死叛,輒考傍親,流遷彌廣,未見其極。 遂令冠帶之倫,淪陷非所。 宜革以弘泰,去其密科。 自今犯罪充兵合舉戶從役者,便付營押領。 其有戶統及謫止一身者,不得復侵濫服親,以相連染。 」己亥,以涼州胡帥大沮渠蒙遜為鎮軍大將軍、開府儀同三司、涼州刺史。 癸卯,車駕于延賢堂聽訟。 以員外散騎常侍應襲為寧州刺史。 第1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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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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