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律歷志》:大宗淳化三年三月,詔曰:「《書》雲協時月正日,同律度量衡,所以建國經而立民極也。 國家萬邦咸義,九賦是均。 顧出納于有司,系權衡之定式。 如聞黍之制。 或差毫釐,錘鈎為奸,害及黎庶,宜令詳定稱法,著為通規。 」事下有司。 監內藏庫崇儀使劉蒙、劉承:「太府寺舊銅式,自一錢至十斤,凡五十一,輕重無準。 外府藏受黃金,必自毫釐計之。 或自錢始,則傷于重。 」遂尋本末,別製法物。 至景德中,承加參定,而權衡之制益為精備。 其法蓋取《漢志》子谷為則,廣十黍以為寸,從其大樂之尺就成二術。 因度尺而求氂,自積黍而取縈以氂、縈一錢半及一兩等二稱。 各懸三毫,以星準之。 等一錢半者,以取一稱之法。 其衡合樂尺一尺二寸,重一錢,錘重六分,盤重五分。 初毫星準半錢,至梢總一錢半,析成十五分,分列十氂;中毫至梢一錢,析成十分,分列十氂;末毫至梢半錢,析成五分,分列十氂。 等一兩者亦為一稱之則,其衡合樂尺一尺四寸,重一錢半,錘重六錢,盤重四錢。 初毫至梢布二十四銖,下別出一星,星等五縈中毫至梢五錢,布十二銖,銖列五星,星等二縈。 末毫至梢六銖,銖列十星,星等一縈。 以禦書真、草、行三體。 淳化錢較定,實重二銖四縈,為一錢者。 以二千四百得十有五斤,為一稱之則。 其法初以績黍為準,然後以分而推忽,為定數之端。 故自忽、絲、毫、厘、黍、縈、銖,各定一錢之則。 毫則百,氂則十。 轉以十倍倍之,則為一錢。 黍以二千四百杖為一兩,縈以二百四十,銖以二十四,遂成其稱。 稱合黍數,則一錢半者,計三百六十黍之重,列為五分,則每分計二十四黍。 又每分析為一十氂,則每氂計二黍十分黍之四,每四毫一綫六忽有差為一黍,則氂、縈之數極矣。 一兩者,合二十四銖,為二千四百黍之重。 每百黍為銖,二百四十黍為二銖四縈,二銖四縈為錢,二縈四黍為分,一縈二黍重五氂,六黍重二氂五毫,三黍重一氂二毫五絲,則黍縈之數成矣。 先是,守藏吏受天下歲輸金幣,而太府權衡舊式失準,得因之為奸,故諸道主者坐逋負而破產者甚眾。 又守藏更代,校計爭訟,動必數載。 至是新制既定,奸弊無所措,中外以為便。 是則今日以十分為錢,十錢為兩,皆始於宋初所謂新制者也。 ○十分為錢古時分乃度之名,非權之名。 《說文》:「寸,十分也。 」《隋書‧律歷志》引《易緯通卦驗》:「十馬尾為一分。 」《說苑》:「度、量、權、衡以粟生。 十粟為一分,十分為一寸。 」《孫子算術》:「蠶所吐絲為忽,十忽為秒,十秒為毫,十毫為氂為分,十分為寸。 」《漢書‧律歷志》:「本起黃鐘之長,以子谷黍中者一黍之廣度之,九十黍為黃鐘之長,一黍為一分,十分為一寸。 」此皆度之名。 《淮南子》:「十二{艹票}當一粟,十二粟而當一分,十二分而當一銖,十二銖而當半兩,二十四銖為一兩,十六兩為一斤,三十斤為一鈞,四鈞為石。 」此則權之名。 然以十二分為一銖,二十四銖為一兩,則小於今之為分者多矣。 陶隱居《名醫別錄》曰:「古稱惟有銖、兩,而無分名。 今則以十黍為一銖,六銖為一分,四分為一兩,十六兩為一斤。 」李杲曰:「六銖為一分,即今之二錢半也。 」此又以二錢半為分,則隨人所命而無定名也。 ○黃金漢時黃金上下通行。 故文帝賜周勃至五千斤;宣帝賜霍光至七千斤;而武帝以公主妻欒大,至賫金萬斤;衛青出塞,斬捕首虜之士,受賜黃金二十餘萬斤;梁孝王薨,藏府余黃金四十餘萬斤;館陶公主近幸董偃,令中府曰:「董君所發,一日金滿百斤,錢滿百萬,帛滿千區,乃白之。 」王莽禁列侯以下,不得挾黃金,輸禦府受直。 至其將敗,省中黃金萬斤者為一匱,尚有六十匱;黃門鈎盾藏府中尚方處,處各有數匱。 而《後漢‧光武紀》言:「王莽末,天下旱蝗,黃金一斤易粟一斛。 」是民間亦未嘗無黃金也。 董卓死,塢中有金二三萬斤,銀八九萬斤。 昭烈得益州,賜諸葛亮、法正、關羽、張飛金各五百斤,銀千斤。 《南齊書‧蕭穎冑傳》:「長沙寺僧業富沃,鑄黃金為龍數千兩,埋土中,歷相傳付,稱為下方黃鐵,莫有見者。 潁冑起兵,乃取此龍以充軍實。 」《梁書‧武陵王紀傳》:「黃金一斤為餅,百餅為,至有百。 銀五倍之。 」自此以後,則罕見于史。 《尚書》疏:「漢魏贖罪,皆用黃金。 後魏以金難得,令金一兩收絹十匹。 今律乃贖銅。 」 第8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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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知錄》
第8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