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申,遣入內供奉官羅崇勛等就鞏縣訊鞫允恭罪狀以聞。 癸卯,又遣權知開封府呂夷簡、龍圖閣直學士魯宗道同內臣覆視皇堂;咸請復用舊穴,乃詔輔臣會謂第議。 明日,再命王曾覆視。 謂請俟曾還,與眾議不異,始復役。 詔復役如初,唯皇堂須議定乃修築。 曾卒從眾議。 允恭坐擅移皇堂,並盜金珠、銀帛、犀玉帶等,杖死於鞏縣,籍其家;弟允中決配郴州編管,刑中和決配沙門島。 初,丁謂與雷允恭協比專恣,內挾太后,同列無如之何。 太后嘗以帝臥起晚,令內侍傳旨中書,欲獨受群臣朝。 謂適在告,馮拯等不敢決,請謂出謀之。 及謂出,頗陳其不可,且詰拯等不即言,由是稍失太后意。 又嘗議月進錢充宮掖之用,太后滋不悅。 允恭既下獄,王曾欲因山陵事並去謂,而未得間,一日,語謂曰:「曾無子,將以弟之子為後,明日朝退,當留白此。 」謂不疑曾有它意也。 曾因獨對,具言謂包藏禍心,故令允恭擅移皇堂于絶地;太后大驚。 謂徐聞之,力自辨于簾前,未退,內侍忽捲簾曰:「相公誰與語?駕起久矣。 」謂惶恐不知所為,以笏叩頭而出。 癸亥,輔臣會食資善堂,召議事,謂獨不與,知得罪,頗哀請。 錢惟演遽曰:「當致力,無大憂也!」馮拯熟視惟演,惟演踧。 及對承明殿,太后諭拯等曰:「謂身為宰相,乃與允恭交通!」因出謂嘗托允恭令後苑匠所造金酒器示之。 又出允恭嘗干謂求管句皇城司及三司衙司狀,因曰:「謂前附允恭奏事,皆言已與卿等議定,故皆可其奏,近方識其矯誣。 且營奉先帝陵寢而擅有遷易,幾誤大事。 」拯等奏曰:「自先帝登遐,政事皆謂與允恭同議,稱得旨禁中,臣等莫辨虛實。 賴聖神察其奸,此宗社之福也。 」太后怒甚,欲誅謂,拯進曰:「謂固有罪,然帝新即位,亟誅大臣,駭天下耳目。 且謂豈有逆謀哉?第失奏山陵事耳。 」太后怒少解,令拯等議降黜之命。 任中正言謂被先帝顧托,雖有罪,請如律議功。 曾曰:「謂以不忠,得罪宗廟,尚何議邪!」乃責謂為太子少保、分司西京。 故事,宰相罷免皆降制,時欲亟行,止令拯等召舍人草詞,仍榜朝堂,布諭天下。 丙寅,參知政事任中正罷為太子賓客、知鄆州,坐營救丁謂故也。 中正弟中行、中師並坐降黜。 秋,七月,辛未,王曾加中書侍郎、平章事,呂夷簡為給事中,魯宗道為右諫議大夫,並參知政事。 宗道為諭德時,居近酒肆,嘗微行就飲肆中,偶真宗亟召,使者及門,久之,宗道始自酒肆來。 使者先入,約曰:「即上怪公來遲,何以為對?」宗道曰:「第以實告。 」使者曰:「然則公當得罪。 」曰:「飲酒,人之常情;欺君,臣子之大罪也。 」真宗果問使者,具以宗道所言對。 帝詰之,宗道謝曰:「有故人自鄉裡來,臣家貧,無杯杓,故就酒家飲。 」帝以為忠實可大用,嘗以語太后,太后識之,於是並夷簡皆首蒙擢任。 禮儀院言:「大行山陵禮畢,莊穆皇后郭氏,嘗母儀天下,禮當升祔;莊懷皇后潘氏,本從籓邸追命,止當享于後廟。 」詔集議尚書省,學士承旨李維等請如禮儀院所定,從之。 丙子,以樞密副使錢惟演為樞密使。 戊寅,詔真宗陵名曰永定。 始,丁謂請名陵曰鎮,及謂貶,馮拯謂三陵皆有「永」字,故易曰永定陵。 然永定乃縣名也,而宣祖止名安陵,又以翼祖陵已名為定,復追改為靖。 議者議拯不學,當時無正之者。 輔臣三上表,請皇太后遵遺制,每五日一臨便殿,依先定儀注,許令中書、樞密院奏事,與皇帝共加裁酌,皇太后不許;覆上皇帝表,乃從之。 初,女道士劉德妙,嘗以巫師出入丁謂家,謂敗,逮系德妙,內侍鞫之。 德妙具言謂嘗教之曰:「汝所為不過巫事,不若托老君言禍福,足以動人。 」於是即謂家設神像,夜醮于園中,雷允恭數至請禱。 及真宗崩,引入禁中。 又因穿地得龜蛇,令德妙持入內,給言出其家山洞中。 仍復教云:「上即問若所事何知為老君,第雲相公非凡人,當知之。 」謂又作頌,題曰「混元皇帝賜德妙」,語涉妖誕。 辛卯,再貶謂崖州司戶參軍,諸子並勒停,籍其家,得四方賂遺,不可勝紀,仍以謂罪狀佈告中外。 始,謂命宋綬草寇準責詞,綬請其罪,謂曰:「《春秋》無將,漢法不道,皆證事也。 」綬雖從謂指,然卒改易謂本語不純用。 及謂貶,綬猶當制,即草詞曰:「無將之戒,舊典甚明;不道之辜,常刑罔救。 」論者快焉。 謂初逐準,京師為之語曰:「欲得天下寧,當拔眼中釘;欲得天下好,莫如召寇老。 」不半歲,謂亦貶。 謂道出雷州,準遣人以一蒸羊逆之境上。 謂欲見準,準拒絶之。 聞家僮謀欲報仇,乃杜門使縱博,毋得出,伺謂行遠乃罷。 壬辰,詔:「中外臣僚有曾與丁謂往來者,一切不問。 」 甲午,輔臣請「皇太后、皇帝五日—禦承明殿,凡軍馬機宜及臣下陳乞恩澤,並呈稟取旨;若常事,即依舊進入,候印畫付外;或事從別旨,有未可行者,即于禦前納下,再俟處分。 」從之。 八月,壬寅,以禮部郎中張師德等為遼後生辰國信使。 遼後生辰專遣使始此。 乙巳,帝與皇太后禦承明殿,垂簾決事,始用王曾議也。 時馮拯繼丁謂為首相,頗欲躡謂故跡,曾獨曉以禍福,且逆折之,拯不敢肆。 自是事—決於兩宮。 初,謂定太后稱「予」。 謂敗,中書與禮儀院參議,每下制令稱「予」,而便殿處分事稱「吾」。 太后詔止稱「吾」。 第17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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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鑑 上》
第17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