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說,在1666年,芒托本課稅區所征收的貢稅,系以極精確的丈量及評價為准。 但到1727年,這稅卻變為完全不公平了。 為矯正此種弊病,政府除對全區迫課一萬二千利弗附加稅外,再也找不出其他較好的方策。 這項附加稅,雖按規定要課在一切依照舊的估定稅額征課貢稅的稅區,但事實上只課在依照舊的估定稅額實際上納稅過少的地方,借以津貼依照舊的估定稅額實際上納稅過多的地方。 比如現在有兩個地區,其一,按實際情況應稅九百利弗,其二,應稅一千利弗。 而按舊的估定稅額,兩者通稅一千利弗。 在征收附加稅後,兩者的稅額,都定為一千一百利弗。 但要納附加稅的,只限於前此負擔過少的地區;前此負擔過多的地區,則由此附加稅額給予救濟。 所以後者所輸納的,不過九百利弗。 附加稅既完全用以救濟舊估定稅額上所生的不公平,所以,對政府毫無得失可言。 不過,這種救濟方法的運用,大抵是憑稅區行政長官的裁奪,所以,在很大程度上是獨斷獨行的。 不與地租成比例而與土地生產物成比例的賦稅 課於土地生產物的賦稅,實際就是課於土地地租的賦稅。 這賦稅,起先雖由農民墊支,結果仍由地主付出。 當生產物的一定部分,作為賦稅付出時,農民必盡其所能計算這一部分逐年的大體價值,究竟有多少,於是從他既經同意付給地主的租額中,扣除相當的數目。 向教會繳納的什一稅,就是這一類賦稅。 農民交出這年產物,而不預先估算其逐年大抵價值,那是沒有的事。 第61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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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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