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羅馬,關於民法的研究,沒成為大部分市民的教育的一部分,而只為少數特定家族的教育的一部分。 想求得法律知識的青年,並無一個可入的公家學校;他們除了時常與了解法律的親戚故舊過從外,再也沒有其他的研究手段。 值得指出,十二銅表的法律,有許多雖然是由古代某希臘共和國的法律抄來的,但法律並不曾在希臘的任何一個共和國發展成為一種科學。 在羅馬,法律老早就成為一種科學了。 凡具有通曉法律名聲的市民,都會博得顯著的榮譽。 在古代希臘各共和國,特別在雅典,普通的法院都是由許多的無秩序的人民團體組成的。 他們所作的判決,幾乎常是胡亂的,常是決定於一時的宗派意見或党派精神的。 可是,他們不正當裁判的壞名譽,既由五百人、一千人或一千五百人(希臘有的法院,包括有這麼多的人數)分擔,落到任何一個人身上的,就不見得怎麼厲害。 反之,羅馬就不是如此。 羅馬的主要法院,例由一個裁判官或少數裁判官構戍,判決要是草率或不公,裁判官的人格,特別是在公審的場合,就要大受損害。 所以,遇到有疑問的案件,這些法院因渴望避免世人的非難,自然常常力圖以本法院或其他法院各前任裁判官所留的先例或判例作護符。 羅馬法就因為這樣對於慣例或判例的留意,而成為這樣有規則、有組織的體系流傳至今日。 其實,任何他國的法律,凡法院作了同樣的留意,都產生了同樣的結果。 就性格說,羅馬人是比希臘人優越的,坡里比阿及哈里卡納薩的狄奧尼西阿斯,曾極力主張此說。 但是羅馬人所以有這優越,與其說是由於這兩位著者提出的種種情況,倒不如說是由於這較好的法院制度。 據說,羅馬人特別著名的,是他們對於誓約的尊重;當然哪,慣在辦事勤奮、消息靈通的法院前發誓的人,比那慣在無紀律的無秩序的集會前發誓的人,定會更尊重自己的誓言。 第56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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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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