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被外人查出瘢點。 外交部看到來文,應歸財政部理處,即將原書移交財政部。 財政部調查蘇省公文,已早備案,因即據實答覆,具陳理由,內稱:「近年以來,政府對著煙禁,未嘗不積極進行,只因滬濱洋商積存關棧的印藥,為數甚多,不能令他過受損害,所以上年一月,由蘇省督軍省長與英商立約收買,專供藥品,嚴杜吸售。 今來文謂有轉銷等情,未免誤會。 查煙土製藥,各國皆然,此次蘇省收買存土,與宣統三年禁菸條約,並無違反情事,請即查照」云云。 這項覆文仍須先遞外交部,然後由外交部轉交英、美公使。 英、美公使始終不甚相信,尚有微言。 再經中國政府,特開國務會議,決定將所買存土,一併銷毀,當由徐總統核准,下一指令道: 政府前次收買存土,專為製藥之用,原為體恤商艱起見。 顧雖慎加考訂,限制綦嚴,而留此根株,誠恐易滋流弊,轉于禁菸前途,不無影響。 着內務財政兩部,轉飭查明此項存土現存確數,除已經領售者不計外,其餘均由部派員督視,一律收回,彙集海關,定期悉數銷毀。 並候特派專員會同地方官及海關稅務同等,公同監視,以昭慎重。 此令。 越日,又復嚴申禁令道: 鴉片為害最烈,迭經明頒禁令,嚴定專條,各省實力奉行,已著成效。 惟是國家輓回積習,備極艱難,設禁令之稍疏,愚民即懷僥倖,在稽察所不及,遺害仍恐潛滋。 此次厲行煙禁,在國人固具毅力,在友邦並致熱誠,倘復陽奉陰違,始勤終怠,將何以策內政之修明,而樹國家之威信?茲當政治刷新,亟望蕩穢滌瑕,共臻仁壽,所有前次收買存土,業經特令彙集上海地方,剋期悉數銷毀。 國家不惜捐棄巨金,委諸一燼,凡以注重煙禁,力策進行者,當為中外所共喻。 嗣後我中華人民,當益知鴉片流毒之酷,中於民生,政府禁令之嚴,不容嘗試。 凡曾犯吸食者,既經戒除,自應振作精神,力祛習染,至私種私運私售,均干厲禁,並當各懍刑章,勿貽伊戚。 各地方長官,有督察之責,務各分飭所司,認真稽察,期在有犯必懲。 其辦理不力者,着隨時糾劾,依法懲戒。 本大總統以保民為重,不憚為諄諄之告誡,先哲有言:「除惡務盡」,又曰:「舊染污俗,咸與維新」,凡茲有眾,其共勖之!此令。 兩令既下,特派專員張一鵬赴滬監視焚土,一面再由外交部出名通告英、美公使。 英、美公使得悉後,即電令滬上海關監督稅務司,會同中國專員,督視存土焚燬。 至張一鵬到滬,與江蘇長官,調查買儲煙土一千六百餘箱,除已售出三百餘箱外,尚剩一千二百餘箱,悉數運至浦東,邀同海關監督稅務司到場,並及地方各團體代表,統皆會齊,當場開箱查驗,果非假冒,於是架薪縱火,陸續焚燬,共閲三日有奇,方將一千二百餘箱的鴉片,盡付劫灰。 滬上不乏煙鬼,到此可儘量一吸了。 上海各國領事團,及地方長官紳商軍學各團體,更組織萬國禁菸會,主張限制煙土嗎啡,務使除醫藥用途外,不得種銷。 乃即就銷毀煙土的第一日,在滬北開會,嚴訂條約,總道是中外同心,朝野合力,好把那數十年的毒盅,從此永除。 但究竟除絶與否,想看官具有見聞,自能察知隱情呢。 只小子卻有一首俚詞,作為焚土的余慨,詩云: 欲除煙毒願捐金,一炬成灰示決心。 可奈莠民偏不諒,私銷私吸總難禁。 禁菸禁菸,仍舊有名無實,或包運,或偷銷,時有所聞,政府不得不再行查緝,從嚴辦理。 欲知如何設法,待至下回表明。 議和足以安民,禁菸足以祛毒,兩事俱為美政,徐東海上台之初,首先注意,着手進行,宜乎為中外所屬望,交口贊同也。 況集靈囿之會議,主戰派亦有悔禍之心,上海灘之焚煙,領事團且有開會之助,祝南北之統一者在此,起斯民之膏肓者亦在此,豈非中華民國之一大轉機,饒有革新之望乎?乃觀于後來之結果,俱乏成效,屢次議和,而衝突如故,屢次禁菸,而吸售如故,徒見長官之忙碌而已,徒見存土之焚銷而已,天豈未欲平治民國耶?何事與願違若此?至若債務之日增,吏民之兩困,元氣已枵,如何持久?有心人固杞憂無已矣。 第一百二回 贊和局李督軍致疾 示戰電唐代表生瞋 卻說徐總統有志禁菸,特命將上海存土,悉數毀去,再加萬國禁菸會嚴禁種銷,也算是竭誠辦理。 偏包運偷銷的奸民,專知牟利,不顧大局,事為徐總統所聞,因復飭令嚴查道: 近今煙禁綦嚴,乃以厚利所在,莠民奸商,多方嘗試,甚至有假冒軍人,由各路包運銷售情事,似此違禁營私,肆無忌憚,若不嚴行查緝,則禁菸要政,直同虛設,于國家前途,影響至巨。 本大總統治軍有年,凡隷軍符,夙知國紀,豈容僉壬影射,玷我戎行?嗣後應責成各省督軍省長,遴派專員,會同各稅關嚴密查禁,無論是否假冒軍人,但遇有包運煙土,亟應切實拿辦,勿任漏網!其京奉、京漢、京綏、津浦各路,為近畿綰轂之地,尤應切實偵緝,着京師軍警督察長馬龍標,督飭所屬幹員,隨時梭巡稽察,一面由交通部通飭各路警員,襄同認真辦理。 一經查獲,即予盡法懲罰,查出煙土,悉數焚燬,仍當偵查明確,勿得擾累行旅。 經此次通令之後,凡我邦人,當知令出惟行,除惡務盡,其各滌瑕蕩穢,力祛舊染,用副保民除害之至意!此令。 第266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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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史演義》
第26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