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英國,就是采用前一方法。 英國各地區的土地稅,是根據一個一定不變的標准評定的。 這種固定的稅,在設立之初,雖說平等,但因各地方耕作上勤惰不齊的緣故,久而久之,必然會流於不平等。 英格蘭由威廉及瑪利第四年法令規定的各州區各教區的土地稅,甚至在設定之初,就是極不公平的。 因此,這種賦稅,就違反上述四原則的第一原則了,所幸它對於其他三原則,卻完全符合。 它是十分明確的。 征稅與納稅為同一時期,它的完納時期與納租的時期相同,所以對納稅者是很便利的。 雖然在一切場合,地主都是真正納稅者。 但稅款通常是由佃農墊付的,不過地主在收取地租時,必把它扣還佃農。 此外,與其他收入相等的稅收比較,這種稅征收時使用的官吏是很少很少的。 各地區的稅額,既不隨地租增加而增加,所以地主由改良土地生出的利潤,君主並不分享。 固然,這些改良有時會成為同一地區的其他地主的破產的原因,但這有時會加重某特定地產租稅負擔的程度,極其有限,不足阻礙土地的改良及其正常的生產。 減少土地產量的傾向既沒有了,抬高生產物價格的傾向自亦沒有,從而對於人民的勤勞,是決不會有何等妨害的。 他主除了要納賦稅,不會有其他不便,但納稅乃是一種無可避免的不便。 英國地主,無疑是由這土地稅不變的恒久性,得到了利益的,但這利益的發生,和賦稅本身性質無關,而主要是由於若幹外部的情況。 英國目評定土地說以來,各地繁榮大增,一切土地地租,無不繼續增加,而鮮有跌落,因此,按現時地租計算應付的稅額,和按舊時評定實付的稅額之間,就生出了一個差額,所有的地主,幾乎都按這差額而得了利益。 假使情形與此相反,地租因耕作衰退而逐漸低落,那一切地主就幾乎都得不到這差額了。 按英國革命以後的情勢,土地稅的恒久性,有利於地主而不利於君主;設若情勢與此相反,說不定就有利於君主,而不利於地主了。 第60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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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第60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