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種情況下,歐洲各國君主力圖挽回他們曾一度享有的支配教會重要聖職的勢力。 他們一方面恢複各主教領區副主教及牧師選舉主教的舊權利,一方面恢複各修道院修道土選舉院長的舊權利。 這種舊制度的重建,就是十四世紀英格蘭制定的若幹法令,特別是所謂有捧聖職栓敘條例的目的,也是十五世紀法國頒發的基本詔書的目的。 依據這條例或詔書,要使選舉發生效力,進行選舉須先得君主的同意;被選的人物,亦須得君主的同意。 這樣,選舉雖在想象上仍是自由的,但君主的地位,必然會使他掌握有種種間接手段,來支配其屬下牧師。 在歐洲其他地方,亦設有與這同一傾向的規定,但羅馬教皇任命教會重要聖職的權力,在宗教改革前,似乎在英法兩國,被限制得最厲害而且最普遍。 以後在十六世紀時,羅馬教皇與法國國王間成立了一種協定;根據這協定,法國對於法國教會一切重要聖職(即所謂主教大會聖職),有了絕對推薦權。 自基本詔書及上述協定成立以來,法國一般牧師對於教皇命令的尊敬,就不及其他天主教國家了。 每當君主與教皇有所爭議,他們幾乎常是站在君主一邊。 這樣看來,法國牧師們對於羅馬教皇的獨立,主要就是由於這基本詔書和協定了。 在比較前些時代,法國牧師們極忠心於教皇,與他國牧師們原非兩樣。 當克培王室第二君主羅伯特被教皇逐出教會時,教皇的處置雖極不正當,但法王的從臣,據說就把法工食桌上的食物投擲於狗。 他們拒絕吃罪王所觸穢了的一切東西。 不難推測,法王左右居然這樣做,必是由當時國內牧師的指使。 對於教會重要聖職任命權的要求(為了擁護這種要求,教皇宮廷常使基督教國家若幹最有力君主的王位發生動搖,甚至於傾覆),就是這樣在歐洲各國,甚至在宗教改革以前,被抑制了,被變更了,或者完全放棄了。 隨著牧師們對人民的勢力的減少,國家對牧師們的勢力日益加大。 因此,牧師們攪擾國家治安的勢力和意向,就大非昔比了。 第59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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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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